勞資糾紛持棍插口棄屍前員工 臺南養雞場老闆被國民法庭重判13年
臺南市林姓養雞場老闆殺害謝姓前員工,被臺南地方法院國民法庭依殺人罪重判徒刑13年。(本報資料照片)
臺南市林姓養雞場老闆與謝姓前員工有勞資糾紛,謝男今年2月7、8日兩度前往養雞場外燃放鞭炮。林男持木棍查看時,與謝男發生衝突,竟持棍攻擊謝男,還將木棍插入對方口內旋轉,導致謝男傷重無法抵抗,被拖至橋上推落死亡。臺南地方法院國民法庭6日審結,依殺人罪重判林男徒刑13年。
判決指出,林男是謝男的前僱主,2人之間有薪資糾紛。謝男於今年2月7日上午前往林男的養雞場外燃放鞭炮後,隔天上午又到養雞場外燃放鞭炮。林男聽到鞭炮聲響持木棍出來查看,與謝男發生衝突,竟持木棍攻擊謝男鼻子,還將木棍插入謝男口內旋轉,導致對方傷重無法抵抗。
之後,林男再騎謝男的機車到附近的頂店橋,先將機車推到橋下,再返回將謝男拖拉到頂店橋後,推落高5公尺多的橋下導致死亡。
案發後,謝男家屬向警方通報失蹤協尋,直至2月16日纔在橋下尋獲謝男的屍體。林男則於2月19日主動帶2名律師投案,臺南地檢署偵結依殺人罪起訴。
國民法庭根據解剖鑑定報告認定林男下手力道猛烈,還以相當大的力道朝謝男頭部攻擊,手段十分殘忍,事後又將對方手機砸壞,還將機車與謝男先後推落在人煙稀少且深度約5公尺多的頂店橋下,斷絕對方生還機會,足以認定行爲時有殺人犯意。至於他在投案前,已經被員警掌握確切證據,並對他產生合理懷疑,因此並不構成自首,不該依《刑法》第62條減輕刑度。
國民法庭認爲,林男犯案手段殘忍,侵害生命法益的情節重大,謝男家庭因此破碎,永遠無法團圓,造成家屬心中難以癒合的傷痛;且在審理程序前,也沒有對被害人家屬表示歉意,雙方並未和解;但因他沒有前科,加上在員警調查的前階段即主動投案,並承認部分犯罪事實,有助於釐清事實發現真相,節省司法資源,據此判刑1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