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委會:勞保給付請求權時效延至5年

勞委會表示,立法院三讀通過保險給付請求權時效由2年延長爲5年。

財經中心臺北報導

行政勞工委員會昨(4)日表示,爲進一步保障勞工權益,立法院三讀通過勞工保險條例修正條文,將保險給付請求權時效由2年延長爲5年。此外,就業保險法增訂,如保險給付逾期,且責任可歸咎於保險人時,應加給利息

勞委會指出,依現行勞保條例第30條規定,領取保險給付的請求權時效爲2年,但爲保障被保險人受益人請領保險給付的權益,經參酌行政程序法第131條有關公法上請求權的時效規定,並透過立法院修法,將保險給付請求權時效由2年延長爲5年。

勞委會強調,爲了使就業保險的被保險人儘快獲得保險給付,立法院也修訂了就業保險法第22條之1,如果被保險人符合保險給付條件,經保險人覈定後,應在15日內給付。若有逾期情形,應針對逾期部分加給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