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檢適用性應檢討 辛炳隆:「事後重罰」較理想
政府希望藉由勞動檢查,杜絕超時工作、過勞等情形;不過企業界認爲,現行勞檢法規太僵化,不適用於責任制工作,爲僱主帶來許多困擾。對此,長期關注勞工政策的臺大國發所副教授辛炳隆說,勞檢確實有檢討空間,建議改採「員工檢舉,事後重罰」方式,會比較理想。
就現行勞檢標準而言,若員工下班後繼續留在公司達一定時間,就會被認定爲加班,僱主須支付加班費。但許多企業主反應,員工下班後留在公司,不見得是在工作,有人閱讀、進修,有人習慣等交通尖峰時間過了,才離開公司,將這類情形認定爲加班,要求僱主付加班費,並不合理。
辛炳隆指出,當初政府會祭出勞檢,就是發現許多公司有超時加班情形,但勞檢對加班的認定標準,確實造成僱主困擾。
對於輪班制工作來說,加班認定較容易,但責任制工作,很難界定上下班時間。辛炳隆解釋,現行《勞動基準法》的前身是《工廠法》,無法顧及不同產業特質,「適用性有些問題」。
企業界憂心,勞檢政策使企業經營綁手綁腳,恐影響產業競爭力。辛炳隆認爲,勞檢不至於拖累產業競爭力,但的確有檢討空間,或許可參考日本經驗,建立業別差異,進行法規內容調整。
辛炳隆也建議,勞檢法令可稍微寬鬆些,並搭配「員工檢舉,事後重罰」措施,不僅可嚇阻逼迫員工超時工作、不發加班費的劣質企業,也能減少對守法企業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