藍色國土治理莫再一片空白
回顧過去離岸風電的審查,環保、營建、文資和漁業等機關莫不全力配合,期向2025目標衝刺,但爭議不斷。例如,短期內環評案量過大,超乎環保署負荷,不無以能源的行政命令壓制法律位階環評的疑慮;行政協調不足,以致審議案件悉數被環保署退件;風場區位究應「先遠後近」或「先近後遠」,以及有否詳細調查斷層等海洋基礎資料,也掀起環評論戰;海洋生態系統在風場同時施工時能否有效保護,環團更是關心。此外,數以百計的疑似沉船,如何進一步調查確認,未來風機又如何落樁;海岸管理範圍限於水深30公尺或3浬之內,但多數風場遠在其外,《海岸管理法》只能就該範圍內的南北電纜廊道審查,對於各大風場卻難以置喙。加上絕大部分外商是否透過高槓杆操作舉借「無追索權專案融資」,也不無疑義。
環評和許可制度基本上是開發者主動申請、政府被動審查的過程,但海域能否永續,風電先進國家多爲政府主動調研、全盤地規畫,提供海域的發展藍圖,讓不同使用者各得其所。然而,臺灣3浬以外的海域卻缺乏具體法律和詳實規畫,未來海域能否有秩序地發展,關鍵當在「海洋空間規畫」。依據聯合國的定義,海洋空間規畫是探討人類在海域活動的時空分佈和區畫利用的公共過程,旨在達成生態、經濟和社會永續的目標,建立更合理的海域利用計劃,以兼顧發展與環保,開創藍色國土的新秩序。海洋發展不僅要「規畫」而已,更需關注「管理」的體制。
臺灣雖制訂了《國土計劃法》,但全國國土計劃對於「海洋資源地區」僅原則性規範,內政部和縣市政府在後續國土計劃中恐無治海能力,因此由海洋委員會制訂《海域管理法》,補足3浬外藍色國土規畫治理的空白,應爲當務之急。如今,非核家園2025達陣目標既已取消,內閣和縣市首長也已更迭,針對離岸風電衍生的諸多問題,政府應通盤檢討、加強溝通,擬定穩健的風電政策、具體可行的時程、路徑圖與作業指引,並落實人才、產業與金融財務等配套,才能達成預定的目標。
(作者爲國立臺灣海洋大學榮譽講座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