藍擬限「政治色彩過重者」任監委
國民黨立委徐巧芯提出監察院組織法第3條之1及第3條之2條文修正草案,刪除立委、直轄市議員轉任監察委員的資格規定,十年內有加入政黨或參與任何政治活動者,不得爲監察委員。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行政院前發言人陳宗彥彈劾未過,引發譁然,藍委打算修法讓監院功能更加完備,黃健豪籲推監察委員退場機制,徐巧芯將提案修法限制政治色彩過重者任監委。綠委則反批,國民黨又再次驚奇演出,把手伸進監察院。
根據徐巧芯擬提出監察院組織法第三條之一及第三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刪除第三條之一現行條文中,第一項第一款「曾任立法委員一任以上或直轄市議員二任以上,聲譽卓著者」、第六款「清廉正直,富有政治經驗或主持新聞文化事業,聲譽卓著者」等可任監察委員的資格規定。
徐巧芯認爲,原本這二款任用資格中,曾任立委或直轄市議員,以及富有政治經驗等,有違監察人員應具備之精神,主張刪除。
徐巧芯並提增修第三條之二,「監察委員須超出黨派之外,獨立行使職權,不受任何干涉。十年內有加入政黨或參與任何政治活動者,不得爲監察委員。」
徐巧芯表示,第一是不能有黨籍;第二是過去十年內不能擔任政黨的黨公職;第三是有參與他人的選舉,例如擔任某某市長的競選團隊成員,也算是涉入政治。
黃健豪主張修法訂定監委退場機制。他說初步想法是依據某些指標檢視,監察委員的人事同意是立法院行使,比方說三分之一提案,投票表決某一個監察委員是否適任,要有動態機制,不是提完名就沒事,這批監察委員是民進黨完全執政下的產物。
民進黨立法院黨團幹事長吳思瑤表示,國民黨驚世立委真的是一棒接一棒,先前有翁曉玲提出要修法規範監委行爲,逾越憲政分際,被外界笑爆,現在徐巧芯加碼演出,想要修監察院組織法,再次把手伸進監察院。依據憲法五權分立,立委管不到監委,唯獨在總統提名監委時,立法院能夠行使人事同意權,僅此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