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祥蔚/NCC假新聞下架機制 比假新聞可怕!
▲假新聞引發全世界關注,尤其上一次的美國總統大選結果,據稱就是受到了假新聞的影響。(圖/pixabay)。
假新聞引發全世界關注,尤其上一次的美國總統大選結果,據稱就是受到了假新聞的影響。假新聞(fake news),也有人稱之爲假資訊(disinformation),確實造成不少困擾。大者像2016年巴基斯坦國防部長因爲看到假新聞而矢言動用核武,小者則是最近有人傳說吃鮭魚生魚片會感染海獸胃腺蟲。
假新聞固然可怕,但是政府如果想要直接干涉,包括定義什麼是假新聞,或是推動假新聞的下架機制,那就更可怕了。「政府推動假新聞的下架機制」這本身會不會就是假新聞呢?可惜不是。
首先,行政院已經建立了「即時新聞澄清專區」。政府要提供平衡資訊,不管提供的內容到底是真是假,本來也無可厚非,而且現在只是把各部會發出的新聞稿全部放在一起而已,其實意義不大。在此同時,媒體主管機關「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今年以來在三、四、五月積極舉辦了三場「網路訊息事實查覈機制分享會議」,邀請網路平臺業者、特定公民團體及學者參與,會中鼓勵分享國內外網路訊息事實查覈的成果,而且積極促成平臺業者與公民團體合作。如果業者願意自發促成網路訊息事實查覈機制,這是好事。政府願意協助推動,相信也是好意。然而,千萬要小心的是,政府要避免被業者誤會是幫特定團體施壓以促成未來合作,否則讓人誤以爲特定團體變成了政府的白手套,那就太冤枉了。
其次,由行政院提案的「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已經通過了立法院的委員會審議。在草案第16條指出:「數位通訊傳播服務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對其使用者之侵權行爲,不負賠償責任:一、所傳輸之資訊系由使用者發動或請求,且未改變使用者存取之資訊。二、經權利人通知或知悉其使用者涉有侵權行爲後,移除或是他人無法接取涉有侵權之內容或相關資訊,或爲其他適當之處置。」
也就是說,只要有「權利人」通知業者內容侵權(包括侵害名譽及智慧財產等權利),業者下架就不負賠償責任,不下架就要負賠償責任。這個條款如果通過,未來任何人如果跟業者說:網路上的某訊息侵害我的名譽,或是侵害我的智慧財產,業者就必須下架,否則就要負賠償責任。
這當然不合理,因爲業者無從因爲所謂的權利人到底有沒有權利,因此無從判斷有無侵權。這有賴司法認定,業者才能配合。這個條款通過之後,會造成非常大的困擾,動輒有人要求新聞或影音內容下架,而且也給政府幹涉新聞自由開了一扇後門,因爲新聞媒體監督政府,政府面對各種批評,只要祭出這個條款,就能要求內容下架,否則業者就可能要負擔賠償責任。本來言論自由的真諦是言責自負,現在要平臺負起責任,恐怕會造成寒蟬效應。
這幾天臺灣已經有不少新聞報導被下架,引起許多討論,原因是什麼還有待追查。但是連身兼時代力量主席的立法委員黃國昌都公開批評,當朝權貴讓民進黨臺南市長參選人黃偉哲前辦公室主任涉弊的新聞下架。
我們要避免假新聞危害民主,更要避免政府以矯正假新聞爲名,干涉言論自由與新聞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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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祥蔚,臺灣藝術大學廣播電視學系教授、中華傳播管理學會理事長。以上言論不代表本網立場。88論壇歡迎網友參與,投稿請寄editor88@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