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性別者遭拒共用女廁 公司要求上殘障廁所崩潰喊告
跨性別女子小芳(化名)表示自己上女廁,公司告至她若上班使用女廁,女同事會等她出來後纔會進去,並詢問她可否到1樓使用無障礙廁所。(示意圖/達志影像)
臺北1名跨性別女子小芳(化名)前年到1間科技公司面試,她表示自己上女廁,公司日後告至她若上班使用女廁,女同事會等她出來後纔會進去,並詢問她可否到1樓使用無障礙廁所,她事後認爲遭性別歧視向勞工局申訴,公司遭判須賠償30萬,提出行政訴訟抗罰,法院認爲歧視事實明確,駁回請求,全案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小芳在2019年透過人力銀行參與1間科技公司面試,應徵資訊工程師,她在自傳中表明自己是跨性別女同志,面試當中也向面試官告知她因爲性別認同關係,在公司需上女廁,當下並未獲得明確答覆;不過她在面試後約1個月,收到公司信件回覆,公司表示若她要使用女廁,女同事們會等她出來後才進去使用。
該公司對小芳說,因爲公司大樓沒有裝設無性別友善廁所,詢問小芳能否到1樓的的無障礙廁所如廁,小芳隔天回覆說公司的言論已涉及跨性別歧視,但之後就沒有再收到公司的連繫,就連她再度詢問面試結果也未有下文,因此決定向勞動局申訴該公司跨性別歧視,勞動局依法開罰30萬元罰鍰,公司不服提出行政訴訟。
該公司主張是小芳專業能力不符公司需求,廁所使用方式也是經過考量的折衷方案,且多數機構因未設有性別友善廁所,多以無障礙廁所代替,公司考量到無法滿足其工作環境需求而不錄用,具一致性、非歧視差別待遇;小芳說公司在面試後還傳訊息說「仍有可能符合相關企業其她職缺」,且提供廁所使用方案,代表公司不錄取原因並非能力不足,而是跨性別歧視。法官也認爲公司確實因性別認同問題間接對小芳作出不利結果,駁回公司訴求,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