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設孩童死亡特別補償金 邵之雋:權衡道德風險跟公平正義
15歲以下是否應增設死亡理賠金,至今還未有明確修法版本,而各界也提出多元化觀點看法,「追求宅男的正義」保險犯防中心董事長邵之雋今天以詐保犯罪案觀點來看,提出「專設特別補償金」以在道德風險及公平正義兩難中權衡尋求解套。
邵之雋日前接受《ETtoday保險雲》記者訪問,提出「路權應人人等值,支持超跑條款+1」,以「撞死人賠兩百萬,撞到法拉利賠一千萬」的荒謬論,認爲「開名車的人自行承擔超額風險」,而引起讀者留言討論贊成。
由於普悠瑪翻覆導致5名卑南國中學生意外身故,其投保的旅平險理賠金中,保險公司卻只能依法退還加計利息的保費,而無法理賠死亡保險金,讓大衆再度注意到《保險法》第107條的合理性與否。
▼財團法人保險犯罪防制中心董事長邵之雋。(圖/記者李蕙璇攝)
邵之雋身爲保險犯罪防制中心的大家長,他認爲避免父母將孩子當作詐領保險金的工具而未在法律中提供15歲以下死亡理賠金,其出發點是阻卻道德風險,是有其道理,但類似這樣的案子其實也非經常發生甚至只有屈指可數的幾件,多年前立法院因一位父親殘害子女詐領保險金而刪除法條中原本可以給孩童的死亡喪葬補助費200萬元,如今看來也可能會矯枉過正。
他以「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爲例,是於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設置該基金,主要是針對無法查究到的事故汽車、或是未保強制險的事故汽車、或是未經車主同意而釀下車禍等案件導致的汽車交通事故受害人所設的基本保障。
邵之雋進而說,可以仿效特補金的概念,在道德風險跟幼兒意外死亡補償權衡之下,譬如說設立一個15歲以下孩童死亡特別補償金,可以從民衆投保的意外險多繳10元保費當基金,等於說多繳保費到一個池子裡,就可以做爲孩童死亡理賠保險金的來源。
況且這次普悠瑪翻覆讓大家注意到5名卑南國中意外身故之案,而其他若是一人突遭山崩落石砸死、溺死的孩童,依法也同樣無法領取到死亡理賠金,也應該受到相同的死亡理賠保障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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