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參考美國! 林志潔教授:內線交易並非一律用刑事案件處理

▲左起,交大副院長林志潔、輔大教授大維律師許博森。(圖/臺灣科技法學會提供)

財經中心/臺北報導

臺灣科技法學會日前主辦「內線交易與相關法制研討會」,交通大學科技法律學院副院長林志潔教授與助理教授金孟華強調,在美國法上並未針對內線交易刑事罪名特別立法,而都以「證券詐欺」罪規範主管機關處理內線交易案件,也有民事求償、行政裁罰等措施可以裁量選擇,並非一律用刑事案件處理,可供立法上及司法審理實務參考。

這場研討會與會人士包括,交通大學科技法律學院副院長林志潔、交通大學科技法律學院助理教授金孟華、輔仁大學財經法律學系教授郭大維、臺北大學法律學系教授陳彥良常和法律事務所律師許博森、博聖法律事務所律師趙相文

交通大學科技法律學院副院長林志潔指出,內線交易罪除原有實體法爭議外,程序法上舉證活動應如何合理安排,也是探討的問題。美國法上,原則都由檢察官先盡提出證據及說服責任,並須達到無合理懷疑程度被告如提出預先交易計劃等積極抗辯,並對其積極抗辯盡提出以及說服責任後,此時應由檢察官負責推翻被告的積極抗辯。另外,被告對預定交易計劃等積極抗辯之舉證責任,僅需達到過半心證即可。

針對美國法上預先交易計劃等積極抗辯,交大副院長林志潔舉例,若以賣股票來說好了,如果你跟理專說,『小孩在美國讀書學費非常貴,每月必須匯款美金5000元給小孩。所以每個月25日不管股價高低都要賣股票,每個月就是要支援小孩學費』。倘若賣股票前、24日公司開了一個什麼會,我得知了內線消息,但25日本來就是每個月固定賣股票的日子啊,雖然知道內線消息,但每個月25日本來就固定要賣股票,不是因爲內線消息賣股票,這叫做預定交易計劃的抗辯。

交通大學科技法律學院助理教授金孟華指出,刑事訴訟法對於刑事程序舉證責任的分配,沒有明文規定,如遇到內線交易罪這種複雜案件,法院在操作上可能因欠缺法律依據,對於法庭舉證活動進行細緻的安排。目前或許可以透過最高法院判例,補充對於刑事案件舉證的安排,以建構更完整的刑事訴訟程序。

輔仁大學財經法律學系教授郭大維指出,公開發行公司發佈財務預測後,其內容以及基本假設可能變更的消息,是否屬於內線交易罪上的重大消息,還有爭議,應由財務預測的本質進一步探討。此外,財務預測是公司對於未來財務狀況主觀意見的表達,無人能擔保其絕對準確,即使更新次數再多,也無法消除這個本質。

常和法律事務所律師許博森表示,財務預測是公司依其計劃及經營環境,對未來財務狀況、經營成果現金流量所做的估計,具有未來性及不確定性簡式財測揭露制度,在於鼓勵公司自願公開營運有關的財務狀況,使投資人得以藉此改善資訊不對等的情形,相較於「完整式財測」有明文限制達一定程度者須強制更新,簡式財測並未設有此規定,主管機關也沒有就公司未更新簡式財測的行爲明訂相關處罰規定,如法院在判決中強制創設「簡式財測」有更新義務,就存有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