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庭偷藏貪污證物 律師判刑6月

翁姓律師替涉貪離職員警辯護,開庭時偷藏關鍵證物被抓包,臺北地院依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物品罪判他6月徒刑,得易科罰金54萬元。(本報資料照片

翁姓律師替涉貪離職員警辯護,在偵查庭中趁檢察官不注意,偷偷將關鍵證據放進口袋所幸檢察官清點及時發現,讓翁男犯行當場曝光。臺北地院審理時,翁男辯稱沒有隱匿犯意,但合議庭不採信,依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物品罪判他6月徒刑,得易科罰金54萬元。

判決指出,翁男受涉貪警委任爲辯護,2013年7月2日在臺北地檢署偵查庭上利用檢察官當庭勘驗扣押物的機會,將扣押皮包中的2張匯款書取出,趁檢察官不注意時塞進褲子右側口袋。檢察官後來清點時,發現匯款書不見,詢問現場人員,翁男自知無法隱瞞,纔拿出來交還給檢察官。

法院審理時,翁男否認犯行,辯稱他沒有想要把證據隱匿起來不讓檢察官知道,而是要帶回去行使權利,堅稱自己沒有犯意。

法官認爲,翁男身爲律師,比一般人更熟悉法令規定,若需要證物行使權利,應向檢察官提出聲請,或是具狀聲請取回扣押物,卻舍此不爲,足認有犯意。

法官審酌他過去還曾利用律師工作機會泄密,如今又再利用職務犯罪,毫無悔改之意,判刑6月,罕見以最高金額3000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54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