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國道7分鐘變換車道慘收11張罰單 判決出爐駕駛樂了
大貨車司機行駛國道3號變換車道未打方向燈與佔用中線車道,遭民衆檢舉7分鐘變換9次車道,警方依法開罰11張罰單,雲林地方法院僅認證2張。(周麗蘭攝)
雲林縣廖姓貨車司機行駛國道3號變換車道未打方向燈、佔用中線車道,遭民衆檢舉7分鐘變換9次車道,警方依法開罰11張罰單,罰鍰4萬8500元,廖男不服,雲林監理站撤銷其中3張,其餘8張罰單維持,廖男再提出行政訴訟,雲林地方法院判決2張維持,其餘應予撤銷,總罰款降爲9000元。
廖男去年駕駛大貨車行經國道3號北上367.9至352.7公里間連續變換車道,遭民衆檢舉「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佔用中線車道」,國道警方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舉發11件,罰鍰累計4萬8500元。
廖男不服向雲林監理站提出陳述,監理站同意撤銷其中影像不清的3件,其餘8件仍維持。廖男於是向雲林地方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法院送請雲林監理站重新審查後,雲林監理站再撤回1件,其餘7件仍維持。
雲林地方法院上月做出一審判決,針對其中5件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從第1件到第5件違規地相距6.4公里在誤差值內,其餘相隔都在6公里內;時間是9點23分35秒到27分18秒,違規行爲也在6分鐘內,依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85條之一第二項規定,屬「不得連續舉發」,判決維持第1件裁處,其餘4件應撤銷。
至於佔用中線車道的2張罰單,雲林地方法院認爲,第1件違規地點360.9至357.7公里處,時間爲9點24分9秒至26分15秒;第2件違規地點在北上356至352.7公里處,違規時間9點28分49秒至30分09秒,2件的違規時間相隔6分鐘內,判決第二件應予撤銷。
換句話說,廖男的8張罰單獲雲林地院判決2張維持,其餘應撤銷,罰單金額降爲9000元,全案仍可上訴。
雲林監理站表示,尊重法官經過各方考量審慎做出判決,監理站原上則不會提上訴,提醒用路人遵守交通規則,方向燈打好、打滿才能避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