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絕讓國民法官審理再1例! 印尼、中文雙向翻譯難聚焦
印尼籍法姓女移工涉嫌虐死同鄉友人1歲大兒子,原是臺中地院第8件採國民法官審理案件,法女、男童母親均聲請不行國民參審程序;中院查,全案雙方均爲外籍人士,訴訟過程需印尼文、中文雙向翻譯,國民法官難理解、不易聚焦,通譯也未經模擬法庭訓練,裁定本件不行國民參審程序。
檢方起訴指出,法女(31歲)2021年12月起以每月1萬2000元薪水,受託照顧同鄉女友人1歲4個多月大男童,法卻以小孩不聽話、哭鬧,接連痛毆、搖晃及撞擊男童頭,今年2月7日男童昏迷,送醫發現鎖骨骨折、頭部外傷並腦出血及視網膜出血,搶救至同月23日仍不治。
中院查,本件法姓女移工、告訴人男童母親均爲印尼籍人士,而法女否認被訴傷害致死、凌虐未滿18歲之人致死犯行,且法女的辯護人請求傳喚男童母親,並將男童病例、解剖報告及相關筆錄送法醫研究所鑑定,相關內容須翻譯成印尼文給法女、男童母親。
經法女、男童母親知悉後,還要再經通譯將2人意見翻譯成中文,給法官、辯護人、檢察官及國民法官。
中院指出,按國民法官法規定參與刑事審判程序前提,須檢辯在法庭上作爲讓國民法官易於理解,即「目視耳聞,即知其意」程度,才能讓國民法官、職業法官達到「合審合判」程度。
中院認爲,若案件中醫療、法律專業用語多,且須由通譯將法女的意見,由印尼文翻譯成中文,另職業法官、國民法官詢問的問題,須由中文翻譯成印尼文,另有解剖等專業醫療鑑定,全案訴訟程序全程十分仰賴通譯「雙向翻譯」,耗費時間非短,過程將使國民法官不易聚焦爭點。
中院也認爲,考量通譯人員未曾經過模擬法庭訓練,對國民法官審理程序能否精準掌握「有待商榷」,以上諸節在在存有使國民法官無法做出正確、公正判斷之虞,恐導致評議時,國民法官判斷是否有罪、罪刑難做出妥適決定。
中院說,如此將有違國民法官法第1條規定「爲使國民與法官共同參與刑事審判,提升司法透明度,反映國民正當法律感情,增進國民對於司法之瞭解及信賴,彰顯國民主權理念,特制定本法」的精神。
臺中司法大廈。記者曾健祐/攝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