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致死應比照殺人罪? 街訪民衆怒:明知故犯就是殺人
臺中市南區5日凌晨三點多驚傳賓士車酒駕撞死行人悲劇,黑色賓士車車窗全被撞碎。(民衆提供/馮惠宜臺中傳真)
知名媒體人黃暐瀚的70歲母親,在5日凌晨遭臺中市一名30歲酒駕方男撞死。而最新消息指出,他在事發前一天(4)日,就曾因酒駕被依公共危險罪送辦,沒想到交保還不到一天又再度闖禍,引發社會譁然,事後警方依公共危險及過失致死罪偵辦。酒駕該如何判罰一直備受討論,《中時新聞網》實際走訪街頭,聽聽民衆的想法。
臺灣現行法規將酒駕致死認定爲過失,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不過有不少聲浪呼籲政府,要由過失改爲故意,以殺人重罪追究。街訪民調中有七成的民衆認爲該判殺人罪,喝酒卻仍堅持開車就是明知故犯,且原先的判罰太輕,將刑度拉高至無期徒刑或死刑才能達到嚇阻作用,也還給受害者一個公道。
另外三成的民衆則表示,喝酒開車雖然不對,但酒醉者已沒有行爲判斷能力,非故意殺人,還是得維持過失的判定。不過民衆也同樣反應,臺灣的判罰太輕,酒駕初犯只有罰3萬~12萬,吊扣駕照1~2年,應該直接吊銷駕照,因爲酒駕者常有再犯的情況。
民衆認爲酒醉者已沒有行爲判斷能力,非故意殺人。(攝影/張以宗)
民衆也提到,可以多參考國外的刑罰,「日本連提供車輛、酒類的人和同車者都受罰,作爲防止酒駕發生的第一防線」、「加拿大酒駕致死會直接判無期徒刑,這纔夠重」、「新加坡的鞭刑很有用,只有切身的痛人才會記取教訓。」
(攝影剪輯/張以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