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男因一道白色閃光 撞死人無罪
王男酒駕行經苑裡鎮公所前,撞上徒步過馬路的鄭姓老翁。(何冠嫺翻攝)
苑裡鎮王姓男子去年晚間酒駕撞死穿越馬路的鄭姓老翁,判決書指出因警方酒測時未全程錄影,因此撤銷罰單,另經勘驗路口監視器,認爲對向車輛疑似開啓遠光燈,造成王男視線不清,無法認清路況,法官判定王男無罪。
36歲王男在2017年10月22日晚間6點52分,騎機車行經苑裡鎮公所前,撞上徒步穿越雙黃線的85歲鄭姓老翁,雙雙摔倒在地,救護人員緊急將老翁送醫治療後,因頭部受創嚴重,2天后宣告不治。據警方處理調查,當時王男酒測值達0.15毫克,因肇事致人受傷,除被警方開單告發,也依公共危險罪嫌將王男送辦。
王男於2014年曾因酒駕被罰,5年內2度酒駕,遭監理站裁罰9萬元、吊銷駕照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但王男不服,主張酒測值爲0.15毫克應以勸導代替舉發,要求撤銷罰單,且撞死人肇責不在他,便提出行政訴訟。法官認爲,當時警方實施酒測未依規定全程錄影,舉發程序有重大瑕疵,因此判決撤銷處分。
另,王男撞死鄭姓老翁,檢察官認爲王男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安全措施,當時路況也未有障礙與天氣溼滑等因素,依過失致死罪嫌對王男提公訴,不過法官最終審理判無罪,王男全身而退。
王男主張,當時對向小客車的車燈很亮,「我沒有看到就撞上了。」經法官勘驗監視器發現當時對向確實有輛轎車疑似使用遠光燈,畫面上閃過一團白光,法官基於法律信賴原則,認定事發突然,王男無法預料鄭姓老翁會突然穿越馬路,致沒有足夠時間反應閃避不急,難以苛責肇事責任,因此判決無罪,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