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護車逆向...機車騎士閃避不及撞上 法官挺救人判無罪

高雄莫姓消防員駕駛救護車逆向停駛,當準備載傷者駛離時,因逆向導致一名陳姓機車騎士閃避不及先擦撞他車,再撞上救護出。本報資料照與本案無關。(圖/記者林悅翻攝)

地方中心/高雄報導

高雄市一名莫姓消防員駕駛救護車執行勤務時,逆向停駛在新富路邊,當準備載傷者駛離時,因逆向導致一名陳姓機車騎士閃避不及先擦撞他車,再撞上救護車,造成重傷。莫員被依業務過失罪起訴,但高雄分院法官認爲,救護車執行勤務,且有開警示燈警鳴器方向燈,因此改判他無罪定讞。

判決指出,2016年7月28日上午,莫姓消防員將救護車逆向停放在鳳山區新富路東往西的車道上,接獲傷者至救護車上後,打右轉燈且啓動警鳴器準備駛離,卻未遵守交通號誌逆向行駛讓迎面而來的陳姓機車駕駛來不及閃避與他車擦撞,再撞上救護車,導致陳男頭部受傷、蜘蛛網膜下腔出血、顏面四肢多處擦傷。

莫男指出,當時是爲緊急救護才逆向停放救護車,而準備駛離前,有開啓警鳴器、警示燈及方向燈,且緩慢起駛,有盡注意義務

經高雄地院簡易庭審理,判莫員拘役30天、緩刑2年,而後高雄地方法院改判無罪,最後上訴至高雄高分院,法官維持二審原判,認爲莫員確實在執行勤務期間,有開啓警示燈、警鳴器及方向燈,其駕駛或停放救護車得不受標誌標線及號誌指示之限制,所以莫員逆向停放、起駛救護車,自無不法可言,維持二審原判,無罪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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