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護車拒送女童到榮總挨批 胡志強:「就近」是依法
臺中一名婦人騎機車載兩名女兒,遭一輛汽車撞擊,婦人和女兒三人被撞彈飛受傷,救護車抵達載送,小女孩腳骨折傷勢嚴重,家屬要求送榮總醫院被拒,表示公告只能送就近醫院,最後醫院負荷不了三人,小妹妹還是被轉送到榮總,讓家屬氣憤無法諒解,認爲救護車太死板不通情理。
陳姓婦人騎機車載着兩名女兒在路口被車撞,她忍痛站起來查看,沒多久救護車也抵達現場,要將三人送往附近清泉醫院,但因小女兒腳骨折斷成三節,陳婦要求送到榮總醫院治療,卻被救護車拒絕,強調車上貼有公文,市長要求依規定送責任醫院,否則會被懲處。
女童父親江先生表示,「救護車不應該說一定要送就近醫院,什麼都要『就近』的話,到最後還是要轉診,那轉診再到轉診,時間被延誤,讓這傷患傷勢更嚴重。」江爸爸痛批市府規定太死了,由於女兒當時傷勢嚴重,現在治療後腳綁着繃帶在家休養,當時三人都受傷送就近醫院,但小女兒最後還是送榮總。
對於傷者與家屬的不滿,消防局規劃股長賴淑玲表示,「可能小妹妹生命徵象不是很穩定的話,當然我們就是要送就近醫院是沒有錯的。」強調消防局不是死板板,按法條來說,骨折是送就近醫院止血、先搶救爲主,儘管家屬有微詞,消防單位也只能說抱歉。
臺中市長鬍志強今天表示,所謂公文其實是公告,並非公文性質,「就近」兩字是依照緊急醫療救護法第5條以及第29條規定辦理,救護人員應依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指示前往現場急救,並將緊急傷病患送達就近適當醫療機構。
他舉例說,如果民衆在大甲出事,家屬指定在大里就醫,那麼後果誰負責?胡志強說,消防局接的案子都是非常緊急的狀況,一切決定都是經過仔細評估、專家判斷後才行使,絕對沒有依照所謂的公文,讓患者被送到不該送的地方,希望外界尊重專業與務實的原則,不要扭曲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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