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障犯重罪 專家建議監護期限應爲該罪最長年限

精障犯重罪 專家建議監護期限應爲該罪最長年限。圖爲屏東「挖眼案」新南村民衆到衛生局陳情。(資料照/謝佳潾攝)

屏東發生挖眼案,讓社會再度關注精障者犯罪的問題,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今舉行公聽會討論相關修法。根據《刑法》相關規定,一名被告若殺了人,最低刑度是10年有期徒刑,但若因精神問題,最後只能監護5年,會讓外界有精障殺人,5年就放出來的問題,引起各方議論,也成公聽會討論焦點之一。

《刑法》第19條規定,被告若是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而無辨識行爲能力「不罰」,辨識能力降低則可減刑。《刑法》第87條也規定若是因第19條原因而不罰、減刑,但有可能再犯或危害公共安全之虞,則「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最長期限爲5年。

監護期限有5年的天花板在,因而讓社會大衆無法接受。時雨文教基金會副執行長黃國豪建議,如果精神病患犯下的是重罪如殺人、重傷害或是妨害性自主,其監護年限就應該訂在該罪的最長刑度,比如重傷害罪刑度是5年以上,12年以下,監護就必須12年,妨害性自主3年以上,10年以下,就應該實施10年的監護。

黃國豪質疑,犯重罪的是可以治癒的嗎?可以輕易教化嗎?到底社會還要投入多少資源成本在他們身上?應該把資源用在治癒可治癒的,危害小的人身上纔對。

黃國豪說,他問過第一線護理人員,他們都對精障犯的恢復「完全沒信心」,只能穩定控制,況且某一類高知識份子精神病患實際上比一般人聰明,知道如何縝密作案行兇,犯重罪可以輕易離開監護管制嗎?不需要付出更大代價嗎?

黃國豪說,臺灣人敢愛敢恨,親人被殺害不會想報復嗎?兇手5年一到就放出來,問問網路廣大鄉民會不會想從螢幕衝出來報仇?而監護10年之後是否保證不會再發生?坦白說不知道,但至少這樣比較符合人性,精障犯在監護醫療過程也被剝奪長時間歲月自由,多少彌補世俗爭議,讓家屬有療傷空間,比較符合人性。

屏東縣議員黃明賢表示,在挖眼案之後,許多鄉親一聽到家附近有精神疾病的鄰居,都避之唯恐不及,儘管近年社會大衆對精神疾病的標籤以逐漸消除,但是若不能從基層開始面對問題修法,並且補強社會安全網的破口,思覺失調症病友對社區的風險依然存在。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醫師劉潤謙也表示,醫護人員被攻擊是一定有的;最近有個性侵的,他們認爲再犯率很高,報告沒讓他提早結案,對他們敵意很大,寫信回來恐嚇護理師「家裡小孩要小心」,給護理師很大壓力。他強調,是不是病人還是要由醫療判斷,把不是病人的關進精神病院,對我們敵意會更大,應該還是要由醫療專業評估,不是法官直接做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