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員涉從失物皮夾拿走470元 檢今依貪汙罪嫌起訴

去年,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的易姓員警,收到民衆拾獲的一隻皮夾後,涉嫌拿走皮夾內的470元,僅留下7元,直到失主領回皮夾後,察覺金額有短少,經質問易員才物歸失主。臺北地檢署偵辦,依涉嫌貪污治罪條例等罪起訴易員。

起訴指出,去年7月16日,易員值崗哨勤務時,有民衆將拾獲的皮夾交給他處理,當時皮夾裝有477元及數張證件。不過,易員未依受理民衆交存拾得遺失物作業程序處理,先拿走皮夾內的470元,再致電給當日值班的小隊長通知此事。

檢方指出,當時小隊長曾兩度與易員確認該皮夾的內容物,同日下午,失主前來領回皮夾,發現皮夾金僅剩7元,小隊長前去質問易員此事,易員才從口袋拿出470元。

案件經警方函送偵辦,檢方認定,易員侵佔470元的行爲,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3款之侵佔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財物罪嫌,今依法提起公訴。

臺北地檢署。示意圖,非新聞當事人。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