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將酒醉客過肩摔挨告傷害 法官用這理由判無罪
臺北市警大安分局敦南派出所李姓員警見酒醉客刁難UBER司機,被控將洪姓男子以柔道「過肩摔」放倒在地,犯過失傷害罪;臺北地院認爲,李依法令執行公務,洪的傷勢且未必與李有關,判李無罪。可上訴。
2022年2月20日凌晨3時至6時,李與張姓同僚2人駕駛警車,在臺北市錢櫃忠孝店前執行「守望_SOGO錢櫃防治滋事537」勤務。
凌晨3時8分,李見陳姓女子、洪姓男子與UBER司機發生口角爭執,因洪未應他的要求離去,並有接近、辱罵員警等情,於是抓住洪的肩、頸以柔道「過肩摔」將洪放倒在地,洪足部、右肩、手部擦傷後提告,李被起訴。
李姓員警供稱,當時洪酒醉,洪的陳姓女友不斷對司機咆哮髒話,他請洪後退,洪對他們警方大小聲,還罵「三字經」,他怕會有肢體衝突,纔對洪施以管束,但沒有對洪「過肩摔」。
法官審理認爲,依警察職權行使法規定,警察對於瘋狂或酒醉的人,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身體之危險得爲管束,所以,警察對酒醉客得以管束,而司法機關於事後審查時,應以警察當時的客觀環境爲基礎。
法官根據洪姓男子、洪的陳姓女友、UBER司機以及同樣執行勤務的員警證詞,認爲洪的精神狀況已達酒醉並有傷害他人的危險,再經勘驗員警密錄器,都難以認定李姓員警執法違反比例原則而有過當之情。
判決書說,李依據法令的行爲符合阻卻違法事由,檢察官的舉證無法使法院形成有罪心證,判李無罪。
錢櫃。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