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修正央行法 央行:無法達成設立主權財富基金之目的

央行對修正草案設立主權財富基金提出5項明確的立場。

一、各國主權財富基金是由政府非央行主導成立。主權財富基金顧名思義爲政府的基金,各國由政府 主導成立專責機構,就國家財富(如石油等自然資源 收入、財政盈餘),或受政府委託(如退休金)進行投資管理。

二、主權財富基金的投資目的與外匯存底不同,且非央行經營目標。

三、修正央行法無法達成設立主權財富基金之目的。

四、央行對政府設立主權財富基金向來持正向、開放的立場,惟不宜無償撥用外匯存底。

五、主權財富基金遵循聖地牙哥原則,恐限縮投資之自主性,政府將難以藉由主權財富基金,進行帶有政策目的之投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