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境外匯回資金投資,放寬2標的金融商品
金管會宣佈「境外資金匯回投資金融商品辦法」上路施行,明定至多25%可投資股票、債券、基金等8大項金融商品。證期局副局長蔡麗玲表示,正式版較草案放寬2投資標的,包括增納「符合一定保障比率的終身壽險」,以及「債券可做附買回交易」。
金管會規定,境外匯回資金可投資債券(政府債券、公募公司債、金融債、國際債券)、上市櫃及興櫃股票、權證、投信基金、期貨ETF、指數投資證券(ETN)、期貨或選擇權交易。保險則僅限個人可購買國內保障型及高齡化保單,且額度不得超過匯回資金的3%。
同時,金管會也明定投資各類商品限額,包括持股不得超過被投資公司10%、投資單一公司股票及債券不得超過20%。同時,不能從事信用交易、作爲質借或擔保標的、出借或借入有價證券、投資槓桿或反向ETF與ETN等「4不」規定。
在投資保單方面,草案原規定可投資9項商品,包括傳統型分期給付即期年金、利率變動型分期給付即期年金、長照險、實物給付險、健康管理險、小額終老險,以及定期壽險、健康險、傷害險(均不含生存保險金)。
蔡麗玲表示,預告期間參酌外界建議,修正原先規定的「定期壽險(不含生存保險金)」,放寬納入「符合一定保障比例的終身壽險」,但不包括萬能險及利變險。保險局副局長王麗惠說明,主因此2類商品均屬「類定存」商品。
至於投資債券部分則增列說明,准許包括附買回交易(RP),主因投資人或企業委託代操時,偶有閒置等待進場資金可做管理運用。不過,附賣回交易(RS)因具融資性質,因此仍未開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