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 財務碳排放實務

【文.曾於哲、郭天傑、彭子淇】

全球氣候變遷的挑戰日益嚴峻,如何減少室溫氣體排放已成爲國際社會高度關注的焦點。而除了企業組織營運過程中所造成的溫室氣體排放(範疇一與範疇二),爲避免潛在的碳泄露,企業價值鏈上游與下游的溫室氣體排放(範疇三)也逐漸受到更多關注。

對金融業而言,金融機構之營運雖不屬於高碳密集度產業,然而,透過投融資、保險或承銷業務影響力而間接促成之碳排放(範疇三類別十五),被視爲檢視金融機構淨零轉型的關鍵指標。

金融機構淨零轉型 揭露財務碳排放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基金會(IFRS Foundation)轄下之國際永續準則理事會(ISSB)於去(2023)年6月正式 發 布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S2號「氣候相關揭露 」(以下稱 IFRS S2);我國金管會亦於去年 8 月,正式發佈接軌 IFRS 永續揭露準則藍圖,以直接採用(Adoption)方式接軌IFRS永續揭露準則,要求企業加強揭露氣候轉型計劃、情境分析及溫室氣體排放。其中,IFRS S2 明確要求金融機構揭露投融資組合財務碳排放。而由銀行、投資人,以及基金經理人合作建立碳覈算金融聯盟(Partnership for Carbon Accounting Financials,PCAF) 所發佈之指引即以其爲基礎制定之衡量方法。金融機構可藉由依循 PCAF 指引計算投融資組合的財務碳排放,以符合 IFRS S2 揭露財務碳排放額外資訊的要求。

財務碳排放計算方法論

目前由PCAF發佈之《金融業全球溫室氣體盤查和報告準則 》(以下稱 PCAF),可分爲三個部分:A部分主要探討因投融資所促成之財務碳排放(Financed Emissions),B部分主 要探討承銷業務所促成之碳排放(Facilitated Emissions),C部分主要探討保險業務促成之碳排放(Insurance-Associated Emissions); 其中,發展最早的A部分目前更被我國銀行公會進一步編制出《本國銀行投融資組合財務碳排放(範疇三)實務手冊》(以下簡稱投融資財務碳排放實務手冊)。而 PCAF 指引將有利於金融機構識別和管理相關風險、引導支持減碳目標、採取行動以減緩金融業務對氣候的影響,並最終揭露其進展過程。

本文以投融資業務爲例,就「涵蓋資產類別及定義」、「PCAF 指引附加規範」及「計算方法原理」三層面,概述 PCAF 指引及投融資財務碳排放實務手冊有關投融資部位之溫室氣體排放(以下簡稱財務碳排放)計算方法論。

重點 1 PCAF 指引附加規範

PCAF指引建立在「溫室氣體盤查議定書:企業會計與報導準則(2004 年版)」、「企業價值鏈(範疇三)會計及報導標準」,與「範疇三溫室氣體排放量的技術指引」等企業報告標準的基礎上,爲確保組織 揭露正確、可驗證、公允衡量之溫室氣體盤查資訊。於財務碳排放計算時,應符合以下標準:

■辨識:應計算企業價值鏈(範疇三)標準所定義範疇三類別15投融資之所有財務碳排放。

■量測:應依照各資產類別金額及採用 PCAF指引方法學衡量與揭露財務碳排放,且至少應衡量絕對排放量。

■歸因:財務碳排放之歸因因子應爲投融資暴險金額相對於貸款者或被投資者之價值比例。

■數據品質:應採用盤查當時可取得之最高品質數據以計算各資產之財務碳排放,並於往後年度逐步提升數據品質。

■揭露:公開揭露財務碳排放可提供清楚且具可比性之資訊予外部利害關係人,藉以瞭解投融資活動對於《巴黎協定》目標之貢獻。

【完整內容請見《會計研究月刊》2024.7月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