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水廠2職員刁難國統索賄、喝花酒 涉貪被判刑
上櫃公司國統(8936)2017年得標金門海水淡化廠工程,卻遭水廠翁姓、蔡姓承辦員索討賄款及支付花酒費用,法院審理時,法官依據監聽譯文,認定翁男、蔡男藉職務之便索賄,高雄高分院今依貪污罪,判翁3年9月、蔡3年10月徒刑。可上訴。
國統公司在2017年間以5億4890萬元得標「大金門海水淡化廠功能改善暨擴建工程」,2019年1月完工驗收後,由國統負責代操作及維護水廠5年。
依據契約內容,水廠每日產水量僅保證500立方米,實際需求則由金門縣自來水廠依供需覈定,但國統認爲每日產水要達2000立方米纔有利潤,因此聯繫翁男,希望翁上籤建議提高日產水量。
翁男見國統有求於他,大膽開口向莊姓廠長索賄50萬,莊男再將翁的要求轉告給謝姓經理,謝男再報告給時任國統總經理葉清正「這筆錢一定要花」,葉再報告給時任董事長的樑家源,樑隨即籤核45萬元賄款,由莊男交付給翁男。
不僅翁男索賄,另名蔡姓業務承辦人,也藉督導水廠機會,要求莊男支付喝花酒的費用,莊男先代爲墊付17次花酒、共24萬餘元,接着再向國統會計單位請款,藉花酒長期供養蔡男,方便水廠運作。
高雄地院審理時,樑家源、葉清正、莊姓廠長、謝姓經理等4人坦承行賄,法官根據檢廉當時的監聽譯文,發現樑家源曾向謝姓經理詢問「金門怎都還沒動」,謝男電話中稱「是水廠在擋,我們該做都做了」,樑聽完後無奈「該做的做,也給他們了還這樣。」
法官根據譯文資料,認定翁男、蔡男藉職務之便向國統高層索賄,依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不違背職務收受不正利益罪,各判3年10月,褫奪公權2年。
翁、蔡兩人不服上訴,高雄高分院審理後,法官考量翁男已繳回犯罪所得,減刑1月,從輕改判3年9月徒刑,褫奪公權2年,蔡男部分則駁回上訴,維持原審刑度。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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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統得標金門海水淡化廠工程,卻遭官員強索賄款。取自國統公司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