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爐嬰屍案真相大白 業者依損毀屍體判刑
▲ 去年十月金爐嬰屍案,因該名唐姓男子已與家屬和解,地院依損毀屍體罪,判唐男10個月徒刑,緩刑2年。
去年十月,臺中市工人清理金爐時發現一具嬰兒屍體,追查後發現爲一孕婦在林新醫院所引產取出的死胎,家人以1800元代價將嬰屍交給唐姓男子處理,唐男稱因擔心野狗啃噬,所以將嬰屍連同小型棺木放入金爐內焚燒,最後唐男已與家屬和解,臺中地院依損毀屍體罪,判唐男10個月的徒刑,緩刑2年。
被臺中火葬場魏姓員工發現時,嬰屍已略成形,呈蜷曲狀,長約15公分,研判遭棄置不久。警方調閱監視器清查,發現當天下午有名男子騎機車,將一具疑似棺木的物品丟進金爐內,以車追人查出爲葬儀社員工唐姓男子(50歲)。
▲警方相驗後發現爲一名孕婦在林新醫院所引產取出的死胎
到案後唐男供稱,當天被葬儀社受託以1800元處理嬰屍,將嬰屍裝進棺內本要送往第13號公墓土葬,但發現附近有野狗衆多,擔心嬰屍遭狗啃噬,纔想拿到火葬場的金爐焚燒。
警方偵訊後將唐男依譭棄遺體罪移送法辦,復訊後諭令10萬元交保,之後因唐男和家屬達成和解,臺中地院依損毀屍體罪,判唐男10個月的徒刑,緩刑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