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鬆綁 保險業發債籌資 大股東更能「自救」

金管會鬆綁相關規定,保險業發債籌資,大股東可認購。圖/本報資料照片

保險業者要發債籌資未來更能「自救」了。金管會今日宣佈,鬆綁「保險公司發行具資本性質債券應注意事項」,放寬保險公司發次債等具資本性質債券擴充資本時,包括大股東、董監事、公司經理人可認購,對經營不善的保險公司而言,若大股東和董監事「有心自救」將有路可走。

目前三商美邦是最後一家財務改善計劃過關的保險公司,而且保險局日前也證實,將由發行次順位債「挑大樑」,預期三商美邦大股東或董監事要救公司募資到位,就可依鬆綁法規買下自家發行的次順位債。

金管會此次修法,將保險公司發行10年期以上的長期公司債具資本性質債券,可爲該公司有關係之自然人持有,新募債券即可適用。根據規定,這類債券包括可轉債、無到期非累積債券、無到期累積債券等多種類型。

至於何謂與該保險公司「有關的自然人」?保險局副局長蔡火炎說明,通常是指負責人和大股東、董監事、經理人。更進一步說,自然人的定義,是指對於該公司有重大影響力或主要管理人員的成員,也包括董監事及經理人,以及這些成員的子女、配偶、同居人。依國際會計準則(IAS)第24號規定,該關係人包括與保險公司有關係的個人及個體,其中有關係的個人,包括個人或該個人的近親等自然人。

蔡火炎表示,此次鬆綁主要是有業者在金融建言座談會上建議,放寬可認購這些債券的對象,因爲現行狀況,保險業關係人若有意願來認購會被阻擋在外,但國內金控金融業,惟獨保險業有這個限制,保局也參考ICS規定,並沒有就此部分有限制,保險局才決定這一部分可放寬,讓保險業和銀行金控的規定是一致的。

蔡火炎也特別說明,之所以只開放讓自然人來認,是擔心若關係人的法人來認,容易產生「一套資本被金融機構重複計算」的問題。例如,關係人是一家銀行,來認購保險公司的債券,等於一套資金,卻在二家公司都被認爲是資本,就會有二邊的資本重複計算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