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管控不良債權疏失 民衆陷於違法討債的風險
監察院針對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對於保險業出售不良債權的相關售後規範,沒有建立合理妥當以及有效的控管機制,且民間資產公司違法不當催收卻時有所聞,使得借款人陷入不確定的風險。監委認爲金管會未盡到主管機關職責,影響民衆權益,依法提案糾正。
李復甸說,前臺鳳集團總裁黃宗宏(圖/東森新聞資料照)向監察院陳情,向新光保險公司借錢,新光保險後來將黃宗宏的債權,打包便宜賣給資產管理公司。
李復甸認爲,金管會一定要監督人壽保險業標售不良債權過程,包括如何估價也應該要有管理方法,以臺鳳此案爲例,不良債權若被賤賣,對新光與黃宗宏都沒好處,中間還可能滋生弊端。
金融機構一般對不良債權主要有三種處理方式,自行催理、委託人辦理催收、出售予資產管理公司。監委認爲,對於前兩項處理方式,金管會訂有較嚴謹之規範,但對於金融機構出售給資產管理公司的不良債權,因債權主體已移轉給資產管理公司,所以對於該金融機構所無法掌控,金管會更應訂有嚴謹的規範,以確保借款人的權益。
糾正案文指出,「民間資產公司違法不當催收時有所聞」,金融機構出售不良債權給民間資產管理公司後,金管會雖對銀行、信用合作社、票券金融公司及信用卡業務機構訂有「金融機構出售不良債權應注意事項」等相關售後管理規範及函令,但並未將保險業納入管理。
金管會稱統計至96年10月底止,全體保險業不良債權金額佔全體保險業者放款總餘額的3.21%,因不良債權規模有限,暫時認定不須將保險業納入「金融機構出售不良債權應注意事項」。
糾正案文指出,本國銀行、信用合作社、信用卡業務機構逾放比率均較保險業爲低,且96年10月底產險業逾放比率已高達53.3%,金管會未將保險業不良債權出售給資產管理公司納入管理,使相關借款人陷入不確定的風險,影響借款人的權益,未能善盡主管機關的權責,確實有不當之處,依監察法第24條提案糾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