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訪、網路民調也適用選罷法 違規最高將罰200萬

投票示意圖。(圖/本報資料照片)

中選會今(27)日表示,以街頭訪問或網路平臺調查等方式,將民衆有關候選人或選舉所爲之意見表達予以匯計公開之行爲,爲選罷法所稱有關候選人或選舉之民意調查,發佈或報導前開民意調查資料,應依選罷法規定載明應載事項,以免觸法受罰。

中選會說明,依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52條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3條規定,政黨及任何人自選舉公告發布之日起至投票日10日前所爲有關候選人或選舉民意調查資料之發佈,應載明負責調查單位、主持人、辦理時間、抽樣方式、母體數、樣本數、誤差值及經費來源。未載明前開應載事項及其他各式具民意調查外觀之選舉資料,於前開期間,均不得發佈、報導、散佈、評論或引述。違反者,將處10萬元以上1百萬元以下罰鍰;若爲政黨、候選人及其受僱人、代理人或使用人違反者,則加重處罰新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

中選會進一步說明,前開選罷法有關候選人或選舉民意調查資料發佈之規範,係爲避免不實民調誤導選民影響選舉結果,以街頭訪問或網路平臺調查等方式,將民衆有關候選人或選舉所爲之意見表達,予以匯計公開之行爲,爲前開選罷法所稱之民意調查,至其匯計之方法與公開之形式,則非所問。故選舉公告發布之日起至投票日10日前,爲發佈、報導、散佈、評論或引述前開民意調查者,即應載明前揭負責調查單位等應載事項,中選會提醒政黨、候選人、媒體業者及民衆留意並遵守選罷法相關發佈或報導候選人或選舉民意調查之規定,避免觸法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