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車供蝦米殺人還擦拭血跡 黃朝瑋依湮滅證據罪判刑5月
臺南黑幫份子「蝦米」蔡秉逸等人涉嫌殺害王重傑案件中,涉嫌提供作案工具的男子黃朝瑋,被臺南地院單獨依湮滅證據罪判刑5月。(本報資料照片)
臺南黑幫份子「蝦米」蔡秉逸等人涉嫌殺害王重傑案,臺南地院1日單獨針對提供交通工具的男子黃朝瑋,依湮滅證據罪判刑5月,得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至於蔡秉逸等人涉嫌殺人罪,正另案審理中。
判決指出,32歲的黃朝瑋將黑色自小客車借給蔡秉逸使用後,蔡因與王重傑合夥投資權利車生意發生糾紛,今年2月16日邀集多人前住臺南市安平區歐薇汽車旅館附近路邊守候,並分別以徒手、持金屬製棍棒、持西瓜刀攻擊王重傑,造成王重傑傷重不治。
案發後當天晚間7點多,蔡駕駛該車到安南區段附近的興安宮,將車子返還給黃,並告訴對方,他與他人發生衝突,車內留有血跡,要求幫忙清理。
黃明知車內留有血跡,屬關於他人刑事犯罪證據,竟仍基於湮滅他人刑事案件證據的犯意,將車內血跡擦拭清理湮滅證據。不過,黃在落網後坦承犯案,並於刑事案件判決確定前自白,法官也依法減刑。
一審認爲,黃爲成年人,在經由蔡告知與他人發生衝突糾紛而在車內留下血跡,應可知悉蔡所涉及衝突並非事小,血跡屬刑事案件重要事證,竟受蔡託付擅自將車內證據湮滅,嚴重影響偵查機關對案件的偵辦,但考量他的犯案動機、犯後坦承犯行、尚未造成重要事證全部湮滅,處刑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