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取消29項證明事項 申請教師資格多材料被簡化

4月24日記者獲悉,教育部取消了29項證明事項,涉及學籍證明、教師資格申請、舉辦民辦學校等,自通知發佈之日起實施。

申請教師資格無需再提交身份證等多項複印件

教師資格條例中,涉及教師資格申請需要提交的材料被大大簡化。通知明確,取消《〈教師資格條例〉實施辦法》(教育部令第10號)第十二條規定的,申請教師資格時提交的身份證複印件、學歷證書複印件、普通話水平測試等級證書複印件,並將思想品德情況的鑑定或者證明材料取消,改爲《個人承諾書》。

其中,涉及需要申請人提交的無犯罪記錄證明材料,改爲政府部門覈查。取消申請中小學幼兒園教師資格考試和認定時提交的工作單位或者人事關係證明,改爲居住證。

學生相關的諸多事項也被取消和簡化。例如,取消小學學生、特殊教育學校學生和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因病休學時,以及公派研究生因病休學康復後申請返回繼續完成學業時提交的醫療單位證明、國內醫療機構體檢合格證明等,改爲出示縣級以上醫院病歷

學生轉學方面,取消中小學生轉學或升學時提交的學籍證明,改爲學校通過統一電子平臺覈驗;取消普通高中學生跨省(區、市)轉學時提交的學業水平考試成績證明,改爲內部覈查。

此外,通知指出,取消高校學生申請資助時需家庭所在地鄉、鎮或街道民政部門對學生家庭經濟情況予以證明的環節,改爲申請人書面承諾。

民辦校刻制印章無需再提交資質證明

此次簡化的證明事項中,多項涉及舉辦民辦學校。例如,取消《社會力量辦學印章管理暫行規定》第五條規定的,學校刻制印章時由教育部門出具的資質證明。

財務報告事項上,取消社會組織申請籌設或者正式設立營利性民辦學校時提交的由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該社會組織近2年的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審計結果,取消民辦學校舉辦者再申請舉辦營利性民辦學校時提交的近2年年度檢查的證明材料和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學校上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審計結果。

通知中還顯示,取消申請舉辦民辦學校時提交的完全民事行爲能力證明、無犯罪記錄證明、信用證明,改爲申請人書面承諾或者政府部門覈查;取消申請舉辦民辦學校時提交的理事董事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學經驗的證明,改爲申請人書面承諾並提交個人簡歷向社會公示。取消申請舉辦民辦學校時提交的校舍建築質量合格證明,改爲政府部門覈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