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不把人才稱號作爲評價人才的唯一依據
(原標題:教育部:不把人才稱號作爲評價人才、配置學術資源的唯一依據)
新京報快訊18日,教育部在其官網發佈《關於正確認識和規範使用高校人才稱號的若干意見》,以下爲全文:
爲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教育、人才工作的重要論述,堅持新發展理念,踐行新時代黨的組織路線,深化人才發展體制機制改革,落實《深化新時代教育評價改革總體方案》,樹立正確人才觀,推動人才高質量發展,推進人才稱號迴歸學術性、榮譽性本質,激勵和引導高校人才隊伍堅守初心使命、矢志愛國奉獻、勇於創新創造,現就正確認識和規範使用高校人才稱號提出如下意見。
一、正確理解人才稱號內涵。人才稱號是在人才計劃或項目實施過程中給予人才的入選標識,是對人才階段性學術成就、貢獻和影響力的充分肯定,不是給人才貼上“永久牌”標籤,也不是劃分人才等級的標準,獲得者不享有學術特權。授予和使用人才稱號的目的是賦予人才榮譽、使命和責任,爲廣大人才樹立成長標杆,激勵和引導人才強化使命擔當,爲實現“兩個一百年”奮鬥目標、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作出新的更大的貢獻。
二、正確看待人才與人才稱號的關係。人才稱號獲得者是優秀人才的代表,是高校人才隊伍的重要組成部分。要堅持人才資源是第一資源的理念,尊重人才、愛護人才、平等看待各類人才。要遵循高等教育發展規律和人才成長規律,完善人才培養、引進、使用、評價、激勵、監督、流動機制,營造人人皆可成才、人人盡展其才的良好環境。不將高層次人才等同於人才稱號獲得者,不把人才稱號作爲評價人才、配置學術資源的唯一依據,不單純以人才稱號獲得者數量評價人才隊伍建設成效,扭轉以“帽子”爲牽引建設人才隊伍的不良傾向。
三、正確認識人才稱號獲得者的使命責任。高校人才稱號獲得者第一身份是教師,要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牢記爲黨育人、爲國育才使命,堅持正確政治方向,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恪守師德師風規範,把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融入教育教學全過程,努力在培養擔當民族復興大任的時代新人、培養優秀拔尖人才中發揮突出作用。要堅持自主創新和自立自強,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經濟主戰場、面向國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實現關鍵核心技術重大突破和哲學社會科學繁榮發展,努力在建設科教強國和文化強國中發揮重要作用,爲實現高質量發展和社會主義現代化遠景目標提供支撐。要強化價值引領,堅守精神追求,勇於承擔社會責任,大力弘揚優良學風,淡泊名利、潛心研究、甘爲人梯、獎掖後學,努力成爲愛國、創新、求實、奉獻、協同、育人典範。
四、推進人才計劃改革。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高校要強化人才計劃的戰略性、系統性、基礎性建設,將人才計劃實施的重心轉移到激勵和引導優秀人才圍繞國家重大戰略、經濟社會發展和教育改革發展,履行特定崗位職責、作出創新性貢獻上來。要精簡教育領域各類人才計劃,對原有人才計劃進行優化整合,層次相近、措施相似、力度相當的不再重複設置,原則上不再新設。在相同層次人才計劃實施中,高校要避免重複推薦人選,同一人纔在計劃支持期內只能獲得一項。要認真檢視正在實施的人才計劃,明確計劃定位,完善管理制度,強化依法管理,將政治立場、師德師風、教育教學、教材編寫、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團隊建設等要求綜合納入人選參評條件和考覈內容,避免出現僅授予人才稱號、給予待遇但缺乏有效管理考覈的現象。要對人才計劃實施效果進行評估,實施成效不佳、重複支持、沒有實質性支持舉措的要及時終止。
五、強化人才稱號獲得者崗位管理。高校要依法依規加強對人才稱號獲得者的合同管理,明確崗位職責、目標任務等,建立健全中期履職報告、聘期考覈制度和重要事項報告制度。要加強對人才稱號獲得者履行合同、承擔任務、發揮作用的考覈,考覈不合格的要嚴格按照規定作出處理,增強合同約束力,推動人才稱號獲得者樹立法治意識,強化履職擔當。要健全兼職兼薪管理制度,加大對人才“雙聘”“多聘”情況的監管力度。要完善人才稱號退出機制,對不能按相關規定或合同約定履行崗位職責的,解約退出並不再提供計劃支持;對有違反師德師風等違法違規行爲的,強制退出並撤銷稱號及入選資格,實現人才計劃能進能出。對支持期已結束的,原則上不再使用相應人才稱號,確需使用的要標註支持期,如未規定支持期需標註入選年度。
六、規範人才招聘和引進工作。高校要緊密結合國家重大戰略需求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需要,依據學校定位、學科發展規劃和人才隊伍建設實際,制定人才隊伍中長期發展規劃,精準提出人才招聘和引進崗位需求,堅持人崗相適原則延攬人才,不將人才稱號作爲硬性指標,不針對人才稱號獲得者發佈“明碼標價”的招聘廣告。要統籌用好國內外人才資源,不將國(境)外學習或工作經歷作爲人才招聘引進的限制性條件。嚴格依照法律政策規定和合同約定招攬和引進人才,不得招攬在支持期內的高層次人才,禁止採取“不要人事檔案、不要流動手續”或另建人事檔案的違規做法招攬和引進全職人才。人才成果嚴格按照署名單位認定、不隨人走。發達地區不得片面通過高薪酬高待遇競價搶挖人才,特別是從中西部、東北地區挖人才。要合理發揮市場機制作用,探索建立高層次人才流動的前期培養投入補償機制。鼓勵中西部、東北地區高校人才稱號獲得者與學校簽訂長期服務合同,爲實施國家和區域發展戰略貢獻力量。
七、大力培養支持各類人才。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高校要堅持分類施策,爲不同發展階段的人才提供應有的支持,搭建滿足不同層次、不同類型人才需求的發展平臺。高校要將國家人才計劃與本校實際緊密結合,統籌考慮人才稱號獲得者和其他高層次人才,建立具有本校特色的人才培養和支持體系。對在支持期內的人才稱號獲得者,要按照政策和合同約定落實配套的條件保障;對其他人才,要健全針對性、普惠性支持措施,原則上不設置年齡、資歷等非學術性門檻,最大限度激發人才創新創造活力。加大對青年優秀人才發現、培養、使用力度,基於科技創新、文化傳承創新需要和人才發展潛力,提供長期穩定、豐富多元的支持。
八、改進評估、評價和評審方法。教學評估和學科評估要堅持對師資隊伍質量進行綜合評價,不將人才稱號和數量作爲評價的直接依據,減少評價結果與學術資源配置直接掛鉤。人才評價、職稱評聘等要把思想政治素質和師德師風放在首位,突出教育教學成效,基於學術水平、實際貢獻、發展潛力和現實表現等科學設置評價指標和考覈週期,優化評價標準和方式,合理運用綜合評價、分類評價、代表性成果評價、同行評價等方式科學開展評價,健全以創新能力、質量、實效、貢獻爲導向的人才評價體系。各類學科基地評估、學位點申報、項目評審、評獎評優,要結合實際建立與其特點相適應的評價指標體系,不得將是否獲得人才稱號或人才稱號獲得者數量作爲限制性條件或評價的重要內容,有關申報書中不設置填寫人才稱號相關欄目。
九、堅持正確的收入分配導向。高校要堅持以崗定薪、按勞取酬、優勞優酬原則,堅持激勵與約束並重、精神和物質激勵結合、崗位職責和收入水平匹配,根據崗位職責、工作業績、實際貢獻等,合理確定收入水平,不將人才稱號與薪酬待遇等物質利益簡單掛鉤。對高層次人才可根據實際情況實行年薪制、協議工資制、項目工資等靈活多樣的分配形式,探索建立當期和長期相結合的支付方式,建立人才薪酬待遇與其履職年限、長期貢獻相匹配的機制,引導高層次人才長期穩定服務。要統籌好不同層次、不同類型人才的收入分配水平,消除引進人才和非引進人才、有稱號人才和其他人才之間不合理的收入差距。
十、淨化人才稱號使用外部環境。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高校要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注重宣傳各類人才取得的業績和貢獻,不得以獲得人才稱號作爲宣傳重點,不發佈關於人才稱號的各類名單、統計、排行,不引用和宣傳其他機構以人才稱號爲主要指標撰寫的報告、編制的排行。不得將科研項目(基地、平臺)負責人、項目評審專家、高被引論文作者、學術組織負責人等作爲人才稱號加以使用、宣傳。
十一、加強人才稱號使用監督。高校要強化主體責任,把規範人才稱號使用作爲推進人才發展體制機制改革的重要內容,定期開展自評自查,聽取校內各層次人才意見建議。教育部和地方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將人才稱號規範使用情況納入巡視巡察工作的監督範圍,加強對人才稱號規範使用情況的監督指導。要定期對項目、人才、學科、基地等評估評價活動中涉及人才稱號簡單量化的做法進行清理,及時糾偏糾錯,違規使用人才稱號問題嚴重的,要在一定範圍內進行通報,責令限期整改。
十二、加強黨對人才工作的領導。高校黨委要堅持黨管人才原則,健全黨管人才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堅決扭轉“唯帽子”傾向,把規範使用人才稱號落實到人才工作各環節。要建立人才引進把關機制,成立工作專班,完善把關程序,拓寬把關渠道,加強對人才政治素質、師德師風、學術觀點、廉潔自律、現實表現等的全面把關。要強化人才政治引領和政治吸納,組織開展培訓、國情研修等教育實踐活動,加強對人才的聯繫服務,積極爲人才安家落戶、子女就學、享受健康醫療服務等創造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