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行刑法》新制上路 民團提供收容人申訴法律協助
《監獄行刑法》修正案將於7月15日施行,新法大幅提高監所相關法規的規範密度,預計實務現場可能會出現一段時間的混亂及適應期。因此民間司改會以新法的申訴爲例,針對未來收容人對收容管教各種措施上可能遇到的狀況,提供法律協助,除了保障收容人權益,也減少不必要的法律紛爭。
本次《監獄行刑法》修正案呼應2017年間所召開的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內容,法務部及矯正署於公佈至正式施行間的六個月密集開會,共計訂定32個授權辦法(含兩法施行細則),法規範密度大幅提高。新法雖然強化了收容人人權的保障,也明定申訴流程,但是收容人可能還是會遇到不同監所法律解釋不一、不清楚在新法的架構下自己有哪些權利和義務、不確定遇到什麼事適合申訴而什麼不適合等等的問題。
民間司改會指出,新法的救濟架構複雜,收容人甚至可能不清楚遇到什麼事要走哪個救濟管道。依新法,受刑人與監獄間的爭議是向監獄提起申訴,受刑人與矯正署間的爭議是向矯正署提起申訴,而有的事項例如外出、返家探視,依情形可能是監獄,也可能是矯正署決定。受刑人對於不予許可假釋之處分不服,則是向法務部提起復審。對於上述行政機關自我審查的決定不服,則是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
另外民間司改會還解釋,羈押被告單純之看守所或矯正署的處分或管理措施,同樣是提起申訴後向行政法院尋求救濟;但是有部分事項如施用戒具、固定保護或是禁見被告戒護外醫,因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而於羈押法中明定須經裁定羈押之法院覈准,後續的法院救濟是走刑事訴訟抗告相關之規定。也就是說,羈押法依事項之性質,設計了行政訴訟及刑事訴訟雙軌的法院救濟。因此民間司改會認爲,救濟程序過度細分而容易讓人誤用。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爲協助新法上路,將擴大受理來自監所的法律諮詢,必要時並提供義務律師之協助。由此一方面監督新法之落實,一方面也檢視新法是否存在着漏洞,以爲後續制度之修繕。而法扶各分會也有與各地矯正機關合作,提供法律諮詢、法扶收案等服務;並允許收容人以書面方式申請法律扶助,或是於法律扶助申請書上切結以符法扶無資力認定之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