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管新規正式實施,上市券商應審慎開展高資本消耗型業務
徵求意見稿發佈近一月後,上市券商監管新規正式落地。
5月10日,證監會發布了關於修訂《關於加強上市證券公司監管的規定》(下稱《規定》)的決定,並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規定》修訂主要涉及四大方面,包括規範融資行爲、提升投資者保護水平、強化內控管理、健全內控治理以及完善信息披露等。
上月,證監會就修訂《規定》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就各方反饋的修改意見,大部分充分吸收,其中未完全吸收的主要是放鬆上市證券公司信息披露及監管要求的建議。證監會表示,從近年來的監管實踐看,部分上市證券公司在內控治理等方面仍存在薄弱環節,違法違規行爲時有發生,現階段不宜放鬆相關要求。
《規定》除了對部分條款內容進行了修改和刪減外,還新增了一些條款,其中包括審慎開展高資本消耗型業務,加強子公司管理,不得過度激勵,加強投資者回報和關係管理等。
具體來看,在規範融資行爲方面,證券公司IPO和再融資行爲,應當結合股東回報和價值創造能力、自身經營狀況、市場發展戰略等,合理確定融資規模和時機,嚴格規範資金用途,聚焦主責主業,審慎開展高資本消耗型業務,提升資金使用效率。
健全公司治理方面,上市證券公司應當持續健全公司治理,建立股權結構清晰、組織架構精簡、職責邊界明確、信息披露健全、激勵約束合理、內控制衡有效、職業道德良好的公司治理架構,健全組織架構運行機制,保證公司運作獨立性、穩健性,落實全面風險管理要求,加強對各類境內外子公司的管理。
同時,要求完善從業人員管理及長效激勵約束機制,嚴格規範短期激勵,不得過度激勵,持續健全考覈問責機制和聲譽風險管理體系,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及證券交易所的規定披露薪酬有關信息。
另外,上市證券公司股東、股東的實際控制人及其他關聯方不得要求證券公司及其子公司通過違規關聯交易、對外投資、融資、擔保、銷售金融產品等方式,侵佔上市證券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資金、資產,損害公司及其他股東、客戶的合法權益。”
加強投資者回報和關係管理方面,要求上市證券公司結合公司經營管理情況,制定對股東回報的合理規劃,對經營利潤用於自身發展和回報股東進行合理平衡,重視提高現金分紅水平,鼓勵形成實施股份回購的機制性安排,積極通過一年多次分紅及回購註銷的方式提升股東回報、優化治理結構。
《規定》還要求上市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健全投資者關係管理活動相關制度及程序,在保證信息披露合規性和公平性的基礎上,以積極、認真、專業的態度迴應投資者關注,客觀、真實、準確、完整地介紹和反映公司的實際狀況。上市證券公司投資者關係管理工作人員應當具備履行職責所必需的專業知識,具有良好的職業素養。證券公司母公司爲上市公司的,證券公司應當指定專人配合,就涉及證券公司經營等相關事項作出專業迴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