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構社會安全網 行政院通過修法明定精神異常犯嫌監護處分規定

行政院會今通過刑法保安處分執行法有關監護處分制度修正草案法務部說明草案明定精神異常犯嫌監護處分規定。(林縉明攝)

近年來常有社會案件因犯嫌精神異常獲判無罪,引發社會關注相關配套修法,行政院會今通過刑法及保安處分執行法有關監護處分制度修正草案,將現行強制監護、司法監護的期間均爲5年以下,修改爲延長監護處分期間,每次延長期間爲3年以下,無次數限制,並採法官保留及定期評估原則行政院長蘇貞昌表示,希望藉由相關法制修法,讓社會安全網更爲周全有效,憾事不要再發生。

社會矚目的嘉義鐵路殺警案犯嫌,因精神異常一審獲判無罪,引發相關配套修法討論。法務部有鑑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而有刑法第19條不罰或減輕其刑的情形,認爲若其情況有再犯或危害公共安全疑慮而施以監護,現行規定監護期間均爲5年以下,未能因應個案具體情節有所不足,因而提出修法。

此次修法草案明定,條修正草案,明定延長監護處分期間、每次延長期間爲3年以下,無次數限制,並採法官保留及定期評估原則。

配合刑法修正,此次亦修正保安處分執行法相關規定,草案採「分級分流」、「多元處遇」、「流動迴轉」、「定期評估」及「轉銜機制」。亦即,視受處分人情況予以不同處遇,除監護處分執行之初,依受處分人的狀況予以分級分流外,於執行監護處分期間,得依具體情形而變更執行方式,例如狀況好轉的受處分人,原收治於司法精神醫院者可轉至地區醫療機構繼續治療,或交由家屬調整門診治療。

至於對狀況惡化受處分人,得由門診治療,改收治於精神醫療機構或司法精神醫院,據以妥適執行。另對受處分人予以定期評估,執行監護處分之處遇方式、延長或免其監護處分時,均得參酌評估小組之評估意見,並得徵詢醫師專業人員意見。

蘇貞昌表示,常常看到新聞事件發生,引發社會悍然、羣衆譁然,纔想到亡羊補牢,往往已經造成遺憾,參引外國進步的立法例,從各面向設計社會安全網,若能夠非常綿密、設計完善、運作有力,就可以保護國同胞免於憾事發生。

蘇貞昌也裁示,請法務部積極與司法院、立法院朝野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