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男與小女友租屋同居 發生6次性關係害引產

嘉義1名男子阿志(化名)與未滿14歲A女交往成爲男女朋友,2人因此同居。(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嘉義1名男子阿志(化名)與未滿14歲A女交往成爲男女朋友,2人因此同居,後來A女因腹痛就醫後引產,醫院依法通報後發現,阿志與A女發生6次性行爲,因此被依對於未滿十四歲女子爲性交罪,共6罪,各處有期徒刑3年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可上訴。

判決指出,阿志於A女成爲男女朋友,並同住在阿志當時的租屋處同居,阿志明知A女系未滿14歲之女子,竟基於對於未滿14歲之女子爲性交之各別犯意,在租屋處未違反A女意願,以其陰莖插入A女陰道內之方式,對A女爲合意性交行爲共6次。

法院調查,被告雖未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違反A女意願之方式對A女爲性交行爲,然其明知A女爲未滿14歲之女子,仍與A女發生性交行爲,已難認有何值得同情之特殊情狀。又被告對A女發生性交行爲之次數有6次,勢必對A女的合理性知識認知造成一定程度之影響,另被告於本案前,因對未滿14歲之少女C女爲性交行爲,並以違反C女意願之方式爲之,經新竹地院判刑確定。

法院審酌,被告明知A女之年紀爲未滿14歲,雖是經過A女同意,發生性行爲6次,應給予被告一定程度之刑度非難,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又被告業與A女及家屬達成調解,依對於未滿十四歲女子爲性交罪,共6罪,各處有期徒刑3年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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