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聘僱外籍看護 應免繳就安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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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僱主聘僱家庭看護工,應每月繳交二千元就業安定費。一一三年度就業安定費收入約二二五億,其中因有照護需求而自費聘僱外籍看護的家庭,包括重症、失能、失智、身障等,每年貢獻小金庫約五十億,宛如繳交「殘障稅」、「失能稅」給勞動部,以取得聘僱照護人力的門票。

然則,該法條並未明定僱主應繳納之金額,實有必要重新檢視各類僱主繳納就業安定費之金額,並讓持巴氏量表、失智量表、身障手冊、使用長照之身心障礙者等,因照護需求而不得不自費聘僱外籍看護之弱勢僱主,免收或減收就安費,並不以低收入等規定設限。畢竟家庭聘僱外籍看護工不以營利爲目的,僅於改善失能者的生活照顧,減輕失能者家庭沉重的生活壓力,對受照顧者及其家庭,僅具支持性的功能,而非創造獲利的實質收益。基於家庭看護類與產業類僱主聘僱移工之動機與目的完全不同,在不大動干戈修改母法前提下,建議就安費改收一元,接近減免之目的。

曾有衛環立委辦公室向筆者表示,減收家庭看護工就安費將大幅減少該基金收入,因此不願意停徵。因此若短收五十億身障稅、失能稅而影響基金收入來源,將影響辦理促進國民就業、提升勞工福祉及處理外國人聘僱管理事務之限定用途,建議目前長照、養護、安養機構等聘僱看護工,以及財團法人、非營利社團法人、公益團體等聘僱外展看護(多元陪伴計劃),因仍以營利或降低人力成本爲目的,可增收就安費。例如,未領長照等補助者,就安費可提高至每月三千元,而領長照等政府補助者提高至每月五千元。如此一來,既可將營利(機構看護工、外展看護工)與非營利(家庭看護工)做區別,並能平衡減免從家庭看護工僱主所短收之就業安定費。

回顧歷史,勞動部向外籍看護僱主每年收取高額的就業安定費,其原始收費名目是爲健全發展本國之照顧產業。但臺灣引進外籍看護三十年來,失能家庭已繳交數千億就業安定費後,迄今本國之照顧產業卻依舊未得到健全的發展。渠等欲聘用一位訓練有素的外籍看護工及居家照服員,一如當年的一位難求,證明並未達到勞動部向僱主收取就業安定費之目的。

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七款述及:「國家對於身心障礙者之保險與就醫、無障礙環境之建構、教育訓練與就業輔導及生活維護與救助,應予保障,並扶助其自立與發展」,因此勞動部向身障家庭收取此高額且目的未竟之費用,已侵犯憲法規範主動救助與保障之意。因此,讓家庭看護工僱主免繳或減收至象徵性的一元,不僅必要,且是遲來的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