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傳聖旨」代調民衆ETC資料? 高公局坦承:作業有瑕疵

▲高公局被批「假傳聖旨」調閱ETC侵害個資,出面澄清。

記者賴文萱/臺北報導

遊姓女子國道被其他民衆行車紀錄器檢舉違規,但該女不服提行政訴訟,高公局向遠通電收代調遊女ETC通行記錄,提供給法院當作證據卻反遭法官痛批是「假傳聖旨」。對此,高公局喊冤,的確有收到來自監理所的公文才去調閱個資,但因作業上有瑕疵才讓法官誤解,未來將謹慎研議並檢討相關資料調閱及發送程序

遊姓女子去年4月開車行經中山高南下88.1公里處時爲行駛路肩,遭民衆提供行車記錄器影像檢舉,遊女遭裁罰4000元。遊女不服提行政訴訟,主張當天上午7點到下午1點是假日開放路肩行駛時段,質疑檢舉者的行車記錄器時間沒有校準;此外,高公局在未經她同意的情況下,爲何能調閱她的ETC紀錄?

對此,高公局表示,公務機關因處理業務偵辦案件需要,訂有「受理公務機關調閱國道ETC收費系統資料作業程序」,申請調閱個案經審查覈可後,函請遠通公司提供所需資料。

高公局澄清,當初的確有收到來自監理所的公文才依據上述作業程序審覈後,函請遠通公司協助資料調閱。但因同時請遠通公司將資料逕送監理單位地方法院,以致產生誤解。

原來法院行文新竹監理所,監理所把公文交給高公局,高公局再向遠通調閱資料,同時把個資傳回監理所和法院,卻被法官認爲高公局「代法院決行」,擅自侵害民衆隱私,因此撤銷罰單

高公局表示,作業上確實有瑕疵,未來將會謹慎研議並檢討相關資料調閱及發送程序,避免再發生類似情事。遠通電收則表示,只有政府、警察、法院等機關需要調閱特定車輛行車資料,在有公文的前提下,同時經過高公局同意,他們都會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