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長會長被控性侵 法院認證「束褲太緊太難脫」判無罪
臺北市興雅國小家長會長丘姓男子,利用會務藉機接近一名單身女家長,雙方交往後女方有意結束這段關係,不料丘男竟跑到女方家裡大鬧,更以手指性侵女方。丘男三度遭法院認定有罪判刑,但高院25的更三審,認定女方當時穿着的束褲太緊,應該沒被脫掉,因此改判丘男無罪。可上訴。
判決指出,丘男在2010年間擔任家長會長,還曾經擔任臺北市國小學生家長聯合會副總會長,他隱瞞已婚身分,與被害女子交往。2012年9月間,女子打算結束這段關係,但丘男不死心,在凌晨衝進女子位在臺北市信義區的住處,大吵大鬧。女子事後驗傷並提出告訴,指稱丘男當時以手指性侵得逞,要求法辦。丘男遭檢方提起公訴。
法院審理時,丘男否認犯罪,主張雙方爲男女朋友,當時雖有爭吵、拉扯,但並未性侵;另外也說女子身上的傷並非當時造成,自己無罪。但法院審理後,一審、二審、更一審均認定丘男有罪,分別判刑1年10月與1年8月。更二審則改判無罪。
案經撤銷發回,高院更三審審理後,也判決無罪。更三審合議庭指出,被害人指稱當時丘男脫下她的束褲,性侵得逞,但高院函詢束褲製造公司,該公司回覆該束褲之正確穿着方式,需耗費相當力氣且過程繁複;而被害人身高168公分、體重65公斤,身材並非嬌小。高院因此認爲,倘若當時發生肢體扭打,丘男強將被害人所着束褲拉扯至大腿部位、性侵得逞,但被害人腰、腹部均無因拉扯而產生之擦、挫傷力、無束褲遭強行拉扯之刮、擦傷痕,似乎不太可能。
另外高院也認爲被害人有許多不合常理之處,例如不進行性侵害驗傷、女兒在房裡有無聽到吵架聲音陳述不一、被害人供稱天亮之後去公立醫院驗傷與事實不相符、行爲當時雙方來往仍然密切,諸多疑點,高院因此改認定丘男並未性侵,判決無罪。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