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讓妻逃回孃家...他趁機性侵10歲女兒 最終判關7年半定讞
一名父親19年前趁妻子回孃家時,將當時僅國小三年級的女兒帶進自己房間,強行脫掉褲子性侵得逞;女兒多年後向教友吐露苦水,而終於案情曝光,最高法院依對未滿14歲女子犯強制性交罪判刑7年6月定讞。
父親平時和妻子、一對兒女同住,2005年3月間因妻子被家暴而獨自回孃家住一個月,而他趁機將僅10歲的女兒帶進自己和妻子的房間,不顧女兒痛哭說「不要」,仍強脫褲子性侵。
女兒多年後參加教會,和教友討論性侵的文章,教友問她小時候是否過得快樂,她就訴說童年被性侵的狀況,而熱心教友主動通報後才揭發案情。父親否認犯行,供稱妻子當時確實被他家暴而回孃家,他當時心情不好,常常喝得很醉,不記得晚上是否有叫女兒到房間或性侵。
法院根據相關證人說法,認定父親確實曾經性侵女兒,父親違逆人倫,喪失爲人父應照養子女的責任,導致女兒內心傷痛至深,自幼影像至今多年,而父親仍不思悔悟,一再否認犯行,沒有任何道歉思過之處,還辯稱酒後沒有記憶。
一、二審認定父親惡性重大,依對未滿14歲女子犯強制性交罪判刑7年6月,案件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認爲判決認事用法沒有違誤,量刑妥適,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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