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職責現實困境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是疾病預防控制中心7大類基本職責之一,主要包含應急準備、監測報告、調查處置及效果評估,但目前在應急準備方面尚存在應急預案的操作性有待強化、疾控人員流失嚴重、應急處置技術隊伍能力不強、應急演練中“演”的部分多於“練”的部分,應急儲備弱化等短板;在監測報告方面,新冠疫情早期存在預警滯後問題,傳染病網絡直報系統也沒有正常運作。

從法律規定上具體來看監測報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負責傳染病信息的收集、分析、調查與預測,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傳染病的預警與信息公開,但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無權進行傳染病預警與信息公開,而專業機構與行政機關協同不足及風險評估與預警決策機制不健全同步存在,亟需明晰和優化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的監測報告職責。

不同層級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職責同質化問題突出

一方面,國家職責文件存在對省、市、縣各級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基本職責和主要工作任務的規定差異不明顯、重點不突出的問題,在《各級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基本職責》7大類基本職責、266個具體內容中,省級是7類244個、市級是7類236個、縣級市7類210個,職責條目多,內容交叉冗雜,面面俱到和上下一般粗的規定難以突出各層級的工作重點,不利於工作效率和核心能力的提升。

另一方面,在具體的工作落實中,大部分機構簡單地將上級交辦的任務轉達佈置給下一級,大量的業務工作集中到縣級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同時,縣級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要承接來自中國健康教育中心、國家食品安全評估中心等多個機構的工作,其壓力進一步加大,但在專業人員、技術能力、設備配置、經費保障等資源方面均相對較弱,這不僅會導致基層工作負擔過重,也會影響各項職責落實的質量,長此以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職能弱化或缺失的情況將持續加重。

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的定位不清

2001年4月,衛生部印發的《關於疾病預防控制體制改革的指導意見》(衛辦發〔2001〕112號)明確了“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是政府舉辦的實施疾病預防控制與公共衛生技術管理和服務的公益事業單位”,但在實際運行中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承擔了部分行政部門的職責。在醫防融合的推進過程中,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定位不清的問題較爲突出。

“預防爲主,防治結合”在我國已經提出幾十年,但“醫”與“防”間如何深度融合尚未形成共識,如何處理好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與醫療機構的關係目前仍然存在困境。醫防融合的本質在於將“防”貫穿於“醫”的過程之中,通過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與醫療機構協同、醫護人員與公共衛生人員的合作實現以人羣健康爲中心的服務融合。

然而,在醫防融合的探索與發展過程中,落實醫療機構的公共衛生職責存在困難,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在醫療機構公共衛生職責推進中出現了模糊地帶,如對公共衛生工作開展績效考覈與評估。在新冠疫情的防控過程中,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職責模糊的問題更爲突出,從疫情監測研判、病例流調、密接管理,到防控政策制定、防控措施出臺、全行業防控指引等多層面均賦予了遠超既定範圍的職能。

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職責與衛生事業發展不同步

目前省、市、縣(區)級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在執行的職責文件仍然是2008年衛生部印發的《各級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基本職責》。但近年來,衛生事業的發展對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職責提出了新要求,新冠疫情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管理的強化和完善起到了加速作用。

健康中國建設強調以健康爲中心,預防爲主,重視健康生活方式和生產生活環境建設,以實現全生命週期的健康爲目標,然而目前我國居民健康素養不高,健康教育缺少議題規劃和系統性建設,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在健康宣傳中的話語權不足,在預防和整個健康中國建設中可發揮的作用有限。近年來醫防協同的理論在我國迅速發展,相關政策有序推進,如何劃分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與其他相關機構的職責關係有待在職責文件中明晰,法律法規的完善亟待出臺新的職責文件。

新冠疫情發生後,河南、上海、深圳、北京等多省市相繼出臺了本地區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管理相關文件;2020年10月,國家衛生健康委發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2022年1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出臺了《國家疾病預防控制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職責也應同步更新。

本文由 公衛縱橫 整理自張娜等,我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職責的歷史演變及現實困境與發展方向,中國公共衛生,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