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車司機爲「這原因」堵車持刀嗆聲 瞎辯「爲自保」下場慘了

臺中地方法院經審理,依恐嚇危害安全罪起訴,判刑5月,可易科罰金,仍可上訴。(圖/ 本報系資料照)

臺中市一名張姓男子於2022年7月間駕駛小貨車行經中市北屯區時,認爲楊男駕駛小轎車未行禮讓,竟憤將小貨車逆向開至楊男前方,後持工具刀逼近、當場質問楊男,嚇得楊男當下報警處理。事後,張男否認犯行,辯稱其行徑爲「自保」,檢方則以張男當下並無危險,因此談不上自保。臺中地方法院經審理,依恐嚇危害安全罪起訴,判刑5月,可易科罰金,仍可上訴。

根據判決書,張男於2022年7月8日上午10時21分許,正駕駛自用小客貨車,沿臺中市北屯區順興街由北往南行駛,此時正好遇上楊男駕駛轎車,沿松竹五路一段左轉,同往順興街方向行駛。張男認爲楊男未先禮讓他,因此心生不滿,於是直接跨越雙黃線,違規逆向將車停至馬路中央。見成功擋住楊男後,他手持工具刀再下車,逼近當時仍於車內的楊男,楊男後以行車紀錄器報警處理。

臺中地檢署偵查時,張男辯稱其行徑是出於「自保」,然臺中地檢署檢察官認爲,張男當時身無涉險,因此無法構成「自保」一說,並依卸責之詞采信起訴。

臺中地院經審理,認定張男因爲心生不滿,即放任自身情緒,恣意恐嚇他人,法治觀念薄弱,行爲實屬不該。法官審酌,張男事後終能坦承犯行,而告訴人楊男亦無意追究,同時考量張男過往曾有相類妨害秩序前科紀錄之素行,最終依恐嚇危害安全罪判刑5月,可易科罰金。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