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爲騎「這種車」就不被抓 臺中男自摔下場GG了
臺中50歲賴姓男子日前深夜酒後騎乘電動滑板車返家,心存僥倖認爲電動滑板車較不易被警方攔查取締,不料行經大里區立仁橋頭時自摔,警方到場對其實施酒測超標,仍將賴男依違反《刑法》公共危險罪嫌送辦。(民衆提供/潘虹恩臺中傳真)
臺中50歲賴姓男子日前深夜飲酒後,心存僥倖認爲電動滑板車不易遭警方攔查,於是騎乘電動滑板車返家,未料途中行經大里區立仁橋頭自摔,警方到場對其實施酒測超標,仍將賴男依違反《刑法》公共危險罪嫌送辦。(民衆提供/潘虹恩臺中傳真)
臺中50歲賴姓男子日前深夜酒後騎乘電動滑板車返家,心存僥倖認爲電動滑板車較不易被警方攔查取締,未料行經大里區立仁橋頭時,疑似因輾壓到石而失控自摔,警方獲報到場發現賴男身上散發出濃濃酒味,酒測值超標,遭警方依違反《刑法》公共危險罪嫌送辦。
據瞭解,賴男日前晚間在友人家飲酒,深夜12點多結束,認爲電動滑板車較不易被警方攔查取締,心存僥倖大膽騎乘電動滑板車返回太平住處。不料,行經大里區立仁橋頭時,疑似因輾壓到石頭而失控自摔。警方獲報到場發現賴男身上散發出濃濃酒味,經酒測後,酒測值高達0.96Mg/L,遭警方依違反刑法公共危險罪送辦。
警方表示,電動滑板車爲時下相當熱門的休閒交通輔具,在公園、廣場等地隨處可見,但若將電動滑板車騎上馬路可能會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若酒後駕駛電動滑板車上路更可能違反《刑法》公共危險罪;《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9條增訂「個人行動器具」(如電動滑板車、獨輪車等)歸類爲慢車,原則上禁止行駛於道路,故僅能在非屬道路的公園、廣場、私人或封閉場域內使用。
臺中市警察局霧峰分局仁化派出所長黃秉鈞表示,如於道路上使用電動滑板車,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9條第5項規定,可處1200元至3600元罰鍰;如有酒駕行爲,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3條第2項規定,可處1200元至2400元以下罰鍰,提醒民衆勿違規使用及酒駕,以保障自己及他人行車安全。
霧峰警分局分局長陳祥麟呼籲,警方對於酒駕「零容忍」,民衆應謹記「酒後不開車、開車不喝酒」的原則,民衆如與親友聚會飲酒,應多加利用計程車、代駕或大衆運輸交通工具返家,切勿心存僥倖使用個人行動器具酒駕,警方將持續加強酒駕執法,維護民衆生活環境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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