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充米罰400萬 最重廢糧商登記

混充米氾濫要重罰了!爲強化市售米管理行政院會上午通過《糧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定國產米與進口米不得混合銷售,否則可重罰新臺幣400萬元,按次處罰,違規情節重大者得逕行廢止糧商登記。

根據草案規定,進口糧食與國產糧食必須分開紀錄,一定規模的糧食輸入或加工業者,必須記錄供應來源與流向資料必須保存兩年。主管機關得派人進行抽樣檢查,並要求業者提供資料,糧商不得拒絕。未依法紀錄糧食供應來源與流向,可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

草案也新增,市售的糧食不得出現進口稻米與國產稻米混合銷售;標示項目不得與內容物不相同,或出現攙僞假冒,或者包裝的宣傳廣告,出現不實、誇張或讓人誤解的情況。違反這項規定,將可處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並可按次處罰,違規情節重大者,可勒令一定期間內,停止經營全部或部分項目糧食業務,甚至廢止糧商登記。

生產山水米」的國內第三大糧商泉順食品公司,日前被農委會撤銷糧商執照,創下60年來首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