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顧 陝西3歲男童搖文化宮玻璃門被砸死,其父母索賠80萬,判了

玩耍能夠刺激孩子的創造力,讓孩子保持原有的天性。但是隨着時代的發展,孩子們過早的接觸到複雜的網絡世界,沒有辨識力的他們失去了純真,“熊孩子”的出現讓人畏之如虎。

他們有的可以輕輕鬆鬆劃破45輛豪車,也可以逼停正在疾馳的火車,他們的行爲不僅會給社會帶來影響,還會給自身帶來危險。

2020年,陝西一3歲男孩搖文化宮玻璃門長達半小時,其中一扇玻璃門承受不住這種搖晃,突然倒塌,將其砸成了重傷,雖然進行了緊急搶救,但男童傷勢過重,經搶救無效死亡,家屬難以承受這種打擊,將文化宮告上了法庭,索賠80萬元,那麼法院該怎麼判呢?

事發經過:

2020年5月28日,史大爺一家吃完晚飯,準備去外面散散步,他帶着3歲的孫子“石頭”一路走到了陝西某文化宮附近;文化宮正處於下班時間,來來往往的行人較少,史大爺就讓孫子自己一個人玩耍。

3歲的石頭性格很開朗,很快就認識了幾個小朋友,幾個人在文化宮周邊追逐打鬧玩的不亦樂乎,史大爺偶爾會看看孫子,見他還在周邊玩耍就沒有多管,石頭跟幾個小朋友相互追逐。

他們把文化宮的兩扇玻璃門當成了“玩具”,時不時會“推拉”一下,半個小時後,其中一扇玻璃大門搖搖欲墜,3歲的石頭並沒有意識到危險降臨,史大爺距離孫子不是很遠,然而等他發現異常的時候,已經爲時已晚。

在短短一瞬間,文化宮玻璃門轟然倒塌,巨大的玻璃門將石頭吞沒,史大爺急忙上前查看,石頭身上滿是玻璃碎片,口鼻滿是血,史大爺無助的向周邊行人求救,圍觀的人撥打了急救電話和報警電話。

急救人員在急救車上進行了搶救,但是傷情比他們想象的要嚴重的多,送醫後,醫生進行了詳細的檢查,經診斷,年僅3歲的石頭有持續性重型顱腦損傷,腦幹撞傷,應該是文化宮玻璃門傾倒時砸傷所致;石頭還有顱骨骨折、額骨骨折、枕骨骨折;吸入性肺炎等等情況。

在短短几天內,醫生就進行了多次搶救,情況一天比一天危急,6月1日,在兒童節當天,石頭不幸離世;最自責的莫過於史大爺,他帶着孫子外出散步,明明有他看管,卻還是發生了意外。

石頭父母同樣難以承受這種打擊,他們無法理解,好好的一扇玻璃門怎麼說倒就倒了呢?警方調取了監控錄像,發現石頭和幾個小孩圍在文化宮玻璃門周邊玩耍,因多次搖晃導致坍塌。

其餘幾個孩子反應較快,迅速跑了,石頭剛好站在玻璃門前,這才釀成了悲劇發生;警方排除了刑事案件的可能性,撤出了調查,文化宮在得知後,主動聯繫了石頭家屬,願意進行協商。

石頭家屬認爲“搖幾下”不會造成事故發生,一定是玻璃門存在安全隱患,文化宮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家屬提出了80萬元的賠償,文化宮相關負責人則認爲事發當天文化宮處於下班期間,不在安全保障時間範圍內,而且堅稱玻璃門不存在質量問題,出於人道主義,他們可以賠償10萬元。

雙方各持一詞,經多次協商無果,石頭家屬準備通過法律的渠道來達成訴求,石頭家屬若是將文化宮告上法庭,法院會如何判呢?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規定:行爲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爲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法院審理過程中,雙方先要進行舉證,石頭家屬需要提供文化宮侵權的證明,也就是玻璃門是否存在質量問題,一旦證實玻璃門的質量問題或者文化宮管理上存在疏漏,就能認定文化宮的責任大小。

而作爲監護人,史大爺也需要承擔責任。

石頭年僅3歲,屬於無民事行爲能力人,史大爺在外出期間照料石頭的身心健康,但在代爲監護期間,因爲過度自信,沒有預料到可能發生的風險,存在一定的過錯,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從司法實踐上來看,法院並不會支持石頭家屬的全部訴求,而是會根據責任大小劃分主要責任和次要責任,因此雙方就需要提供更多的證據,若是雙方都可以有足夠的證據,法院就會採取高度蓋然性原則。

根據《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三條規定:雙方當事人對同一事實予以確認,但都沒有足夠的依據否定對方證據的,法院會結合案件情況,判斷一方提供證據的證明力是否明顯大於另一方的證明力。

石頭家屬如果不能證明玻璃門存在安全隱患,那麼只能依據常理來進行判斷,比如玻璃門的使用年限,是否存在老化程度,是否進行過檢修等等,從常理上來講一個三歲的孩子在追逐打鬧期間,搖晃玻璃門,雖然時間長達半個小時,但他只有三歲,力度不會太大,玻璃可能存在隱患,文化宮需承擔責任。

不管雙方誰勝誰敗,都無法挽回這場悲劇,雙方所能夠做的只有儘可能的多協商,減少社會影響,畢竟雙方都不願意發生這樣的悲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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