換屋小確幸!重購退稅優惠條件鬆綁 非扶養直系親屬設戶籍可適用

財政部針對重購退稅條件上小松綁。(圖/資料照)

記者吳靜君臺北報導

財政部核釋,房屋交易舊制案件放寬只要是納稅人直系親屬設有戶籍的自用房屋,都可以申請綜所稅重購抵減或退稅優惠,取消「僅限受扶養直系親屬」的限制,明年5月報稅即可受惠。

爲了避免因課稅影響民衆重購自用住宅換屋能力,土增稅及綜所稅都提供自用住宅重購退稅或退稅優惠。在綜所稅部分,民衆若在2年之內重購自用住宅不論是先賣舊屋後買新屋,或者是買新屋後賣舊屋,只要符合四項條件就可以扣抵出售舊屋所產生的綜所稅,效果形同免稅。

四條件爲:一,小屋大屋也就是新屋價格高於舊屋;二,房屋必須是納稅義務人本人或者配偶持有;三,設有戶籍;四,出售前一年必須沒有提供營業使用或者出租。

賦稅署解釋,關於設有戶籍的要件過去規定必須是納稅義務人本人或者配偶及報稅時列報爲受扶養直系親屬設籍,才能夠符合規定。但是有民衆反映,希望可以適度的鬆綁。所以財政部核釋,不用「受扶養」的直系親屬設籍也可以符合條件,以進一步落實居住正義

舉例來說,假設民衆體恤同住父母,想要賣掉自有的公寓,換成讓年長者方便活動房子,因此在107年出售79年買進的舊公寓(屬於舊制),產生的所得稅約10萬元,如果在今年買新房子時,即使戶籍登記父母,但並未列報扶養的情況之下,也可以在今年買新房子年度報稅時,申請退還107年出售舊屋增加的10萬元稅負。相反的,如果是先買新屋再出售老房子,民衆可以在售屋當年出售的所得可以從當年度要繳的稅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