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家盟點名張惠妹批「愛最大」 5點質問人獸交是人權?
▲張惠妹號召藝人響應替同志婚姻平權發聲,卻遭到護家盟攻擊。(圖/取自張惠妹臉書/攝影中心攝)
記者蘇晟彥/臺北報導
由張惠妹號召的「愛最大」演唱會讓許多大咖歌手響應,演唱會門票不到90秒就被秒殺光,目的是希望能替同志婚姻平權發聲。對此,護家盟針對此事提出五點質疑,強調他們認同演唱會口號「愛最大」,卻想反問「其實我們都一樣」我們是誰,此番言論一出再度引起爭議。
一直致力替同志婚姻平權的天后張惠妹,號召蔡依林、羅志祥、楊丞琳、蕭敬騰、A-Lin、田馥甄、蕭亞軒、蘇打綠、小S等歌手響應的「愛最大」演唱會,目的是爲廣大同志們的婚姻平權發聲。以「愛最大~其實我們都一樣(Love is King It makes us all Equal)」爲口號,14日中午12點搶票不到90秒就完售,讓不少粉絲大喊「好想要進場看!」
對此,看到演唱會反應如此熱烈,天主教守護家庭粉絲團14日轉貼護家盟針對此事發出的新聞稿,文中提出五點質疑,首先他們認同口號「愛最大」,都應該毫無保留的給予支持與擁抱,卻對於「其實我們都一樣」感到疑惑,認爲口號中根本沒有指出「我們是誰」,且「可是人與人哪會一樣?身高、長相、聰明才智、出身家庭、命運、男女性別…等等「現實」都不一樣,如何「其實」呢?」
▲護家盟發表聲明稿提出5點聲明、甚至點名張惠妹質問,「人獸交」是基本人權?(圖/天地合提供)
在落落長的聲明中,護家盟更引述許多國際法條,強調「《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內容並不包括同性婚姻在內」,甚至再度提出假設,若同志遊行在街頭拿標語吶喊的「人貓爽爽,跨物種成家」的人獸交…等等,這些非常態的性行爲也都有結合或結婚需要,都是基本人權嗎?
此外,護家盟也提出許多獨特的言論,包含異性戀的性行爲,包括一夫多妻、亂倫結婚…,等等,是否也都應該是基本人權? 如果是,美國一男子要求與自己的50部汽車結婚、澳洲一男子申請和摩天輪結婚,都應該予以覈准,何以都被駁回呢?
對此,護家盟強調,從來,婚姻就是一種社會制度,是在人類文明發展上逐漸形成的,並非人類天生就有的權利。也因男女雙方的情感依戀、排他性、血緣純度等等,絕大多數國家都發展成爲一男一女的婚姻文明制度,並且用法律予以規範。
在這個規範下,男同性戀者可以長期住在一起,但是各自玩各自的,互不干涉;女同性戀者雖有情感依附,希望有長期穩定的關係,但未必要求婚約束縛。既然需求不同,何以同性戀者卻要去破壞、改變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呢?
【護家盟】針對阿妹邀請歌手開演唱會倡議婚姻平權新聞的迴應全文︰第一, 在此,是我們邀請大家共同來看一個問題,不是護家盟的個別立場,或站在對立的立場去訴說或訴求什麼。這是在此首先要說清楚的。所以不要用個人立場去看大家的看法或分析。
第二, 針對演唱會的口號:「愛最大~其實我們都一樣(Love is King It makes us all Equal)」,首先,應該完全贊同「愛最大」,毫無保留的給予支持與擁抱。
其次,對於「其實我們都一樣」語句,顯然是一個模糊的、語意不清的詞句。雖然標題沒有指出我們是誰?誰應該一樣?但是顯然是指「異性戀與同性戀的人格權,或同性戀的婚姻權」應該一樣。我們也完全贊同如果指的是人的生存權利等等人權,「我們都一樣」是站得住腳的。
可是人與人哪會一樣?身高、長相、聰明才智、出身家庭、命運、男女性別…等等「現實」都不一樣,如何「其實」呢?如果是指同性戀與異性戀的生存權要一樣,則從來就沒有人說過同性戀的生存權或人格權不一樣,其實不必刻意去強調「我們都一樣」,還說「其實」,如果是這樣想,顯然是自我對應與自我矮化。
如果指婚姻權要一樣,則等等說明,其實這不是一樣的。其三,英文上看到了一個邏輯的連結,(Love is King It makes us all Equal),「愛是王(最大),所以讓我們全部平等」,這個邏輯的因果關係有問題,我們平等並非因爲有愛才讓我們平等,我們是「天賦人權」,生而平等,是在生存的條件上,社會應該給予平等待遇,有存在、受教育…等等的權利與平等。
我們也應該明白,同性戀者只是性行爲上與一般人有差異,並不妨礙他們的生存權、人格權…等等。一個語句要讓大家去猜,而且有邏輯上的含混,這個口號有問題。
第三, 認爲婚姻平權法案代表了同志可否在臺灣被視爲「正常人」,這個邏輯有問題。
其一,同志是否被視爲正常人,不需要去爭取婚姻的平權,兩者的邏輯關聯沒有必要性。多年來同性戀者訴求婚姻平權,是架構在錯誤的邏輯連結上。
異性戀結婚是因爲要負責照顧、養育下一代,而有婚姻的制度,同性戀者只是自己覺得沒被當成正常人,而去主張異性戀的婚姻權,從而企圖模糊或破壞傳統婚姻的定義,這既不負責任,也會是歷史的罪人。
社會上絕大多數頭腦清明的人,不會去支持「同性戀者爲了自我的肯定,而去模糊或破壞傳統婚姻的定義」。目前民調確實有人贊同,應該是粗糙認知或未能清楚議題下的一個立場或選項。
附註:在此只說同戀者的訴求,首先,同志一詞是一個語意不清的模糊名詞,國際上用LGBT代表四個族羣,臺灣只用一個名詞企圖代表模糊的族羣。其次,實際上有婚姻訴求的只有同性戀者,雙性戀與跨性別者並不會在婚姻上做訴求。爲了避免名詞定義混淆,以及敘述邏輯上的含混,必須分開說同性戀者、雙性戀者、跨性別者等等。
其二,社會上一直有人強調「同志是否被視爲正常人」?我們分析起來,包括護家盟或社會人士,應該從來就不會把同志當成「不正常的人」吧?但是可以確定的是,同志的性行爲,應該說同性戀者的性行爲,並非被視爲常態或正常。即使今天同性戀者獲得婚姻平權,也無法改變社會大衆對於同性戀者的性行爲是無法認同的事實。因此同志費盡心力去爭取「婚姻平權」,也不會改變社會對「同性戀者性行爲是異常的」的認知與態度。
第四, 針對「婚姻是基本人權」,這是錯誤的認知與推論。首先,包括國際上的認知:
一、《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內容並不包括同性婚姻在內,該公約第23條,「(一)家庭是天然的和基本的社會單元,並應受社會和國家的保護。(二)已達結婚年齡的男女締婚和成立家庭的權利應被承認。(三)只有經男女雙方的自由的和完全的同意,才能締婚。」已指明婚姻是男女雙方之間的事項。
二、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第16條,「(一)成年男女,……有權婚嫁和成立家庭。(二)祗有經男女雙方的自由的和完全的同意, 才能結婚。(三)家庭是天然的和基本的社會單元, 並應受社會和國家的保護。」也明確指出婚姻是男女之間的事情。
三、1.歐洲人權法庭2010年的判決指出,歐洲人權公約並未賦予成員國有承認同性婚姻的義務。2.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也在2013年的手冊上指出「國際人權法不要求各國允許同性伴侶結婚」p.51,同時再次重申人權宣言的男女之間的婚姻。3.歐洲人權法庭在2014年的判決中又再次指出「一男一女結婚及建立家庭是基本權利」、「應將婚姻是一男一女之間的傳統觀念納入保障」。
因此從人權觀念與國際法來看,正確的是「婚姻不是基本人權」,也無同性婚姻的根據。其次,如果婚姻是基本人權,同性戀者的婚姻必須被平等對待,則
1.包括同性性行爲在內的非常態的性行爲有50多種,包括戀物、戀童、偷窺戀、雙性戀、屍戀…甚至是同志遊行在街頭拿標語吶喊的「人貓爽爽,跨物種成家」的人獸交…等等,這些非常態的性行爲也都有結合或結婚需要,都是基本人權嗎?
2.異性戀的性行爲,包括一夫多妻、亂倫結婚…,等等,是否也都應該是基本人權? 如果是,美國一男子要求與自己的50部汽車結婚、澳洲一男子申請和摩天輪結婚,都應該予以覈准,何以都被駁回呢?婚姻是男女雙方的身心靈多層次的結合與享受(個人),是養育與教育下一代的責任(下一代幸福),也是國家社會穩定的基石(社會發展價值),最根本的架構是在能夠生育自己血緣的下一代爲基礎上所建立起來的後天制度,並非先天就有。
從來,婚姻就是一種社會制度,是在人類文明發展上逐漸形成的,並非人類天生就有的權利。也因男女雙方的情感依戀、排他性、血緣純度等等,絕大多數國家都發展成爲一男一女的婚姻文明制度,並且用法律予以規範。男同性戀者可以長期住在一起,但是各自玩各自的,互不干涉;女同性戀者雖有情感依附,希望有長期穩定的關係,但未必要求婚約束縛。既然需求不同,何以同性戀者卻要去破壞、改變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呢?
第五, 同性戀要求婚姻去肯定自己,除了在邏輯上不通之外,根本上最重要的是,同性婚姻之所以不宜納入法制化的原因,在於法制化代表背後的性行爲的公開認可。
這是國人應該予以反對的。當國家或社會對於非常態的性行爲給予法制上的依據,會對下一代孩子在性行爲產生認知錯亂,從而嘗試非常態的性行爲,將遺害下一代,男生因爲需要生理反應,尤其受害最大。
許多人對同志議題的認知不是非常清楚,很容易因爲簡單口號「人權、平等」、「因爲愛所以要給予婚姻平權」的影響,去倡議並附和同性戀婚姻平權,這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公開去倡議、推動婚姻平權,則等同推動同性性行爲,這是有「因果」的,因果不是宗教用語,是原因會造成結果的自然規律,當你的推動同性性行爲,造成別人家男孩子嘗試同性性行爲,成爲同性戀者,無法生育,斷了家族煙火,這難道不是不道德的嗎?難道不是在造因果嗎?第六, 人的頭腦會因爲一個基本連結而予以邏輯上的擴大,例如身邊有娘娘腔的同學,就以爲是同志,擴大爲這個人應該被尊重,應該有人權,應該給予婚姻平等權,誰不贊同就是沒有愛。
這是邏輯上的錯誤跳躍,實際上,每個環節都有細目,並非一個連結一個,同志議題不復雜,卻很繁雜,需要邏輯清明與詳細理解,例如娘娘腔不一定是會去與同性產生性行爲的同性戀者,男同性戀者未必娘娘腔,目前同性戀者完全找不到任何天生造成性傾向如此的依據,來自後天影響的研究成果卻非常多,頭腦的邏輯認知往往容易產生錯誤推論與不容挑戰的立場,我們自己必須小心,凡事都應該仔細去研究、認知與理解,切莫因爲簡單直覺與簡化反應,就公然去倡議不宜的事項,製造不良的後果。很多事情不是「本來就理所當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