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修改安全生產條例保障自貿港發展
新華社海口6月26日電(記者劉鄧)新修訂的《海南經濟特區安全生產條例》日前已經海南省第七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新增18條保障海南自貿港安全發展的條文,將於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據瞭解,在總結經濟特區安全生產實踐經驗基礎上,條例修訂時結合海南自貿港營商環境建設的實際需求,刪除了安全主任與安全督導員、安全評價前置許可、安全生產重點單位、政府與企業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等與營商環境建設不相適應的規定;建立了境外安全生產服務機構開展安全服務和境外安全生產從業人員執業制度,允許符合條件的機構和個人在海南開展服務活動,提升海南自貿港現代服務業對外開放水平。 條例要求生產經營單位結合新興行業、領域特點落實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從業人員培訓;規定高風險旅遊項目的監管舉措,明確了潛水、漂流、衝浪、摩托艇、水上拖曳傘、滑翔傘、低空飛行等高風險旅遊項目經營者需要取得經營許可或者備案,並對設備標準、產品服務、救援保障作出了嚴格規定;明確充換電設施工程的建設要求,形成了充換電設施所有者、經營管理者、供配電經營者、充換電設施安裝者的安全生產責任鏈條,解決新能源充換電設施“有人建沒人管”的難題。條例還加大了對危險化學品、電動自行車等問題的安全生產監管力度,迴應人民羣衆關切。 海南省應急管理廳副廳長古遠新介紹,近年來國內新能源、旅遊新業態等新興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風險不斷出現,風險因素不斷增加。新修訂的條例堅持問題導向,結合海南自貿港建設的新需求,旨在進一步補短板、強弱項、堵漏洞,強化源頭治理。(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