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納百川》氣候政策亟需建立究責機制(謝英士、鄭佾展)

環境部日前公告碳費相關的三項子法,宣告臺灣邁入碳定價時代,但是,原訂2025年開始實施的這套碳費新制,硬生生的延後一年,形同環境部官員自打嘴巴。圖爲環境部長彭啓明。(蔡佩珈攝)

環境部日前公告碳費相關的三項子法,宣告臺灣邁入碳定價時代,但是,原訂明年(2025)開始實施的這套碳費新制,硬生生的延後一年,形同環境部官員自打嘴巴,今是昨非,毫無政策一致性可言。

甫公佈的碳費子法,硬是打折打到骨折、沒有落日期程的優惠費率,極可能過低的碳費起徵價,徵收對象僅涵蓋全國總排放量54%,未能對電業施加減碳壓力,讓被寄予厚望的碳費制度,未上路就先跛腳,無法樂觀看待。

更重要的是,環境部信誓旦旦的宣稱碳費將從2025年起徵確定跳票,如以環境部預估,以每噸碳費費率500元計算,即短收超過300億元。甚至,到了2026年是否能夠如期開徵,都堪質疑,這樣不負責任的作爲,竟無須檢討、究責,勢必爲氣候治理帶來更大的隱憂。

衆所周知,巴黎協定所訂,21世紀末全球增溫不得超過前工業時期水平攝氏2度,最好是不超過攝氏1.5的「誡命」,是建立在科學的明確性上的(即使不是百分之百),以促使各國政府依據預警原則等國際環境法的法律原則,在一定時間內,朝向「淨零」目標前進(儘管各國條件與能力不同)。

因此,氣候法的立法目的、法律原則、解釋、適用都有明確的指向,從規範的角度,任何既定的政策如果違背此一目標,都是法律所不能容許的,行政機關亦然。

以此標準檢視,倘碳費徵收對象「全部」提出自主減量計劃,推估2030年較2005年排放基線減少14%,與臺灣NDC所訂24%±1%減量目標仍有10%落差;更難以達成環境部長所稱2032年減碳40%目標。如此隨興之作,讓人不禁爲我國的淨零目標捏把冷汗,官箴自毀,公信無存。

審計部曾非常婉轉的表示:「政府推動溫室氣體減量,執行成效仍有持續努力空間,促請改善」,並指出我國79至108年度人均GDP及人均淨溫室氣體排放量等資料,尚未有顯著下降趨勢;淨零排放目標逾8成之減量努力(改善後爲7成5),集中於2030至2050年間承擔等。一切卸責於未來世代,豈能無責?

112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覈報告,審覈意見更強調,110年度國家溫室氣體淨排放量不減反增,允宜研謀因應改善措施,以利擴增減碳量能及加速淨零轉型。而環境部每年公佈之「國家溫室氣體排放清冊報告」,未達標的數據如此明確,竟仍無法激發內部自省,監察院何以不見任何作爲?

減碳不力,猶如房裡的大象,爲政者不能視而不見。氣候政策雖有高度不確定性,但如果爲政者不能隨時檢討,認真究責,攸關我國國際競爭力以及世代福祉的淨零目標,終將迷失在不負責任的政治話術洪流之中。言必信行必果的施政態度如何重建,也考驗賴總統的治國理念,沒有理由不嚴肅看待。

(作者謝英士爲環境品質文教基金會董事長、鄭佾展爲副秘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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