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破產法庭一清算方案遭質疑:80萬債權“綁架”了8億資產

作者|劉虎

僅有80萬元外債、淨資產超8億元的海南帝和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下稱“帝和公司”)被海口中院一紙判決宣告“解散”。11月9日,帝和公司持有的海南達凱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下稱“達凱公司”)70%股權及股東權益在阿里資產上拍,起拍價爲6.8億餘元。

帝和公司資產即將被拍賣。圖片來源/阿里資產

儘管抗爭不止,但卻最終走到這步天地,令帝和公司大股東葉萍一方(持股52.143%)咋舌不已:他們在法律上對該公司具有控股與控制權;法院如何能僅以“小股東起訴稱存在矛盾”而直接判定一個公司的生死?

強制清算期間,大股東一方除對解散之訴進行持續申訴外,還向清算組提出實物分配方案,尋求公司損失最小化。但“清算組及海口中院卻一味強推拍賣方案”。

這家成立於2006年、在當地開發過衆多優質樓盤的知名民營地產企業,在司法機關強勢介入股東矛盾後,莫名走到了盡頭。

01

公司創始人突然離世,大小股東矛盾升級

公開資料顯示,帝和公司是海口市的一家民營地產企業,該公司持有達凱公司70%股權;達凱公司則持有海南積星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下稱“積星公司”)99%股權。

帝和公司成立十餘年來,控股建設了帝和華庭、文淵閣、楓丹白露等十多個知名度較高的優質樓盤,併成爲多個政府重點棚改項目建設的中標單位。

帝和公司在海口開發了衆多知名樓盤。劉虎 攝

2016年,帝和公司原創辦人鄭鶯俤突然因病離世,其股權由其妻葉萍繼承,葉萍股權比例上升至52.143%,成爲該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實際控制人。後葉萍將其中部分股權分別贈給其與鄭鶯俤之女鄭穎、鄭蕾;母女三人爲一致行動人,對帝和公司處於控股地位。

此後數年間,葉萍一方與帝和公司小股東陳明強(持股21.357%)、陳豐(持股16.5%)等人之間產生了矛盾。

根據葉萍母女講述,陳明強一方對其控股地位不服,要求修改章程、改變原有的議事規則,企圖達到小股東對帝和旗下達凱公司和積星公司的直接控制。

營業執照顯示,帝和公司法定代表人系葉萍。劉虎 攝

葉萍母女還稱,陳明強一方的訴求遭到抵制後,製造了搶奪公章、阻止再刻公章、強行封閉達凱營銷中心等事端;更藉機向海口中院提起訴訟,宣稱帝和公司“人和性”已喪失,要求解散公司。

陳明強一方則稱,鄭鶯俤去世後,葉萍一方主導了公司各項事務的運營,但其之前並無公司運營經驗,與小股東一方存在理念上的根本差異;同時,因沒有前期合作基礎,小股東一方對葉萍一方缺乏基本信任,分歧和摩擦長期存在。

陳明強一方還稱,葉萍一方繼承股權後,以大股東自居,並且意圖通過帝和公司控制達凱公司和積星公司的行爲,使矛盾不斷加深並導致了激烈衝突,股東間已沒有基本的信任和保持良性溝通的基礎,已不可能通過協商解決矛盾。

02

小股東申請解散公司,法院予以支持

2020年5月,陳明強等人向海口中院提起訴訟,稱葉萍一方排斥其他投資人的管理權,既沒有法律依據,也嚴重侵害了其他股東利益;帝和公司已喪失了公司基本的人和性,沒有存續的必要。

葉萍一方則指出,帝和公司的經營狀況一直良好,並未發生《公司法》及相關司法解釋所規定可以解散的“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的情形;此外,股東會決策機制始終正常運轉,2016年10月、2018年7月、2020年4月均召開了股東會,並形成了合法有效的股東會決議。

葉萍一方還強調,包括陳明強等人在內的小股東均在公司擔任高管職務,一直參與公司的運營和管理,其作爲股東依法享有的參與決策權、知情質詢權等權利均得以充分行使,其作爲股東的利益並未遭受損害。

“且不說公司經營管理並未發生嚴重困難,退一萬步講,即使已經出現,也還存在回購股權、轉讓股權等諸多方式,使帝和公司繼續存續。”葉萍一方指出,在上述途徑均未嘗試的情況下,解散公司並不符合《公司法》相關規定。

對此,2020年11月27日,海口中院作出一審判決稱,該案中,帝和公司股東在經營理念和經營模式上產生了較大分歧,雙方多次發生嚴重衝突,矛盾激烈,股東間已沒有任何基本的信任和保持良性溝通的基礎,且經多方協調仍無法達成和解,應認定爲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

2020年11月,海口中院以“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爲由判決帝和公司解散。受訪者供圖

海口中院還稱,雙方都曾表示過要調解,陳明強一方在庭審過程中也表示同意與葉萍一方尋求包括其退出帝和公司、互相收購股權或股權置換的方式解決矛盾,但雙方始終未能達成共識,矛盾仍不可調和,已失去繼續合作的信任基礎,公司人和性已徹底喪失。

海口中院以“帝和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股東間矛盾已無法化解,繼續存續會嚴重損害股東利益,且股東間並不能協商由公司或者股東收購股權,或以減資等方式使公司存續”,判令解散該公司。

大股東一方提起上訴後,2021年9月30日,海南高院作出終審判決,維持了“解散公司”的原判。后帝和公司向海南高院申請再審、向海南省檢察院申請檢察監督,均未獲支持。

03

法學專家:判令解散“開啓了一個壞的先例”

“但凡碰到股東糾紛,法院就直接下判決把公司解散了,那麼控股股東的合法權益如何保障?”對於法院的判決結果,葉萍一方如此反應,“以後誰還敢成立有限責任公司、誰還敢控股?”

事實上,海南高院亦在一份法律文書中指出,有限責任公司系具有自主決策和行爲能力的組織體,雖然公司會由於內部成員間的對抗而出現機制失靈、無法運轉,公司決策和管理無法形成有效決議而陷入僵局,但基於公司永久存續性的特徵,法院對於股東請求解散公司的主張必須秉持謹慎態度。

針對帝和公司應否判決解散,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公司法》修訂專家組成員趙旭東,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楊立新、崔建遠,中國政法大學法律應用研究中心主任劉金友等專家,於2022年10月出具《專家論證法律意見書》。

上述專家指出,“公司管理僵局”是司法解散的前提和基礎條件;公司管理僵局是指公司因股東之間矛盾衝突,導致長期不能召開股東會或不能做出有效決議,經營管理陷入僵局。

“以葉萍爲代表的大股東一方,合計持股52.143%,從法律上對帝和公司具有控股與控制權,對公司日常的經營性決定和決議,只需要表決權過半數同意即可通過,因此,完全可以做出決議且具有法律效力,受到法律保護。”上述專家一致認爲,帝和公司不存在公司法及司法解釋中有關“公司管理僵局”的情形。

上述專家指出,帝和公司股東之間雖然存在矛盾衝突,但並不滿足司法解散的條件;小股東一方應當冷靜、理性尋求其他司法救濟途徑,而不應當通過申請司法解散帝和公司來解決。

“如果僅以股東之間矛盾衝突的激烈程度,來作爲界定‘公司管理僵局’的標準,罔顧公司控股股東的法定控制權,勢必開啓一個壞的先例。”專家們表示,據此,現存的所有公司的小股東一旦與大股東產生矛盾衝突,就可效仿,故意製造激烈衝突等,形成不可調和的狀態,然後就申請解散公司,如此勢必嚴重影響市場的正常運行秩序,既而危及社會經濟與交易安全。

專家們還指出,案件資料顯示,小股東一方爲了達到解散公司之目的,採取了暴力驅趕上班職工、搶奪公司經營與財物資料、用電焊焊死辦公室大門等方式,人爲製造激烈衝突,故意形成股東之間矛盾不可調和的局面;其中一名小股東甚且被追究刑事責任。

帝和公司原址,如今大門緊閉。資料顯示,小股東一方曾用電焊焊死辦公室大門。劉虎 攝

“對於帝和公司股東之間形成‘不可調和’的矛盾激烈程度,與小股東故意實施上述過錯行爲、甚至違法犯罪行爲,有直接關聯。”專家們指出,法院以此判決解散帝和公司,就等於是支持這些小股東從實施的過錯甚至違法犯罪行爲中獲益,“如果允許人從自己的過錯行爲中獲利,那麼維持這個社會的秩序便會蕩然無存。”

04

清算方案公正性遭質疑:80萬債權“綁架”了8億資產

2022年8月31日,帝和公司進入強制清算程序,海口中院指定天津允公律師事務所擔任清算組。

根據葉萍一方的陳述,在清算過程中,清算組未能依法、公正執行職務,未能中立履職,一味偏袒小股東一方,在股權實物分割、債權人墊付對外債務等衆多事項,矇蔽法庭,造成海口中院枉法裁判。

葉萍一方稱,他們從2024年3月以來,數十次通過書面及口頭方式,向清算組及海口中院發函,請求通過或討論股權實物分配方案,但清算組一直置之不理,而是提出了股權拍賣的清算方案。

葉萍一方認爲,股權拍賣會導致帝和公司財產在變現過程中遭受不必要的巨大損失,資產將嚴重貶值;而分配實物資產既有法可依,又可使公司損失最小化。

2024年10月10日,清算組召開了債權人會議和股東會議,表決股權強拍方案;該清算方案經債權人會議通過,但股東會表決並未通過。

葉萍一方介紹,根據股權拍賣的清算方案,拍賣帝和公司所持有的達凱公司70%股權的方式,是不限次的8折拍賣;而根據清算組主導的評估報告,僅第一次拍賣的損失,按8.5億元的20%計算便是1.7億元。

“我們不希望公司的資產因拍賣而大額貶值、縮水。”葉萍一方說,一代人辛苦打拼下的基業,不該因司法的強力干預而被腰斬。

但當清算組請求海口中院強裁後,2024年10月17日,海口中院強裁通過了清算方案,理由便是所謂的“債務人會議”已通過該方案。

海口市中級法院。劉虎 攝

據介紹,帝和公司的經營狀況一向良好,對外債務僅爲80.38萬元,而該公司的資產價值總額達8億多元,遠遠高於債務金額。

“海口中院和清算組卻以80.38萬元債權人的意志,來決定超8億元資產的處置。這是極爲荒謬的!”葉萍一方認爲,在公司資產價值總額遠高於債務金額的情況下,海口中院竟然以“債權人會議表決通過”爲由,通過了對帝和公司明顯不公的資產清算方案,赤裸裸地侵犯股東對財產變價方案的法定決策權。

葉萍一方代理律師介紹,大股東多次提出墊付80.38萬元債權人費用,但清算組不回覆、不表態;10月10日清算組召開的股東會議上,大股東再次提出墊付費用,清算組表示歡迎,次日,大股東支付了85萬元,後小股東一方也墊付了86萬元。

“這種情況下,債權已然不復存在。但清算組仍然強行通過了債權人會議決議,這是嚴重的知法犯法。”葉萍一方代理律師指出,作爲公司大股東,在沒有外債的情況下,竟然沒有權力自行決定資產如何分配?

05

法官被指向清算組施壓,逼迫儘快結案

根據葉萍一方代理律師的講述,清算組負責人曾經告知,此案主審法官、海口中院破產法庭法官文靜多次以審限爲由,逼迫清算組儘快結案,更向清算組下令,要求“必須在2024年10月底之前將帝和公司股權進行掛拍”。

2024年11月6日,海口中院曾召集帝和公司大小股東、清算組、美蘭區政府等各方,召開一次磋商會。

海口中院破產法庭。劉虎 攝

磋商會上,葉萍一方代理律師要求清算組直接回應“文靜法官是否曾以審限爲由向清算組施壓、強推股權拍賣方案”。清算組成員予以否認,稱“我們向法庭報告過,法庭告訴我們依法推進”。葉萍一方代理律師對此強烈質疑,稱清算組成員“敢做不敢當”。

在該次磋商會上,葉萍一方及代理律師再次表達了對股權強拍方案的反對,指出實物分配方案的可行性,並提出作爲強拍方案前提的審計和評估報告都存在重大瑕疵。

而陳明強等小股東一方依舊認爲,股權實物分配方案不具有實施的可能性,拍賣方案最有利於解決問題並符合各方利益,“希望法院繼續推進已經生效的清算方案。”

清算組成員亦稱,實物分配方案如果沒有人和性,是很難實現的,關鍵在於股東之間的和解,“股權拍賣之前,和解始終是最優解,但不可能無限期拖延下去。”

在該磋商會上,多方亦均提及帝和公司控股開發、尚未交付的濱江新苑安置房項目。海口中院表示,該安置房項目能夠順利交付,是法院對考慮何種清算方案的重要影響因素。

帝和公司控股建設的安置房項目。劉虎 攝

海口市美蘭區政府與會人員稱,民生問題一直是政府關注的,“我們不關心公司股東之間的糾紛,只是希望加快推進,依法依規,完成安置房的建設交付。”

葉萍一方則指出,該安置房項目已然建設完畢,而在收尾的竣工備案驗收和交房辦證等相關事宜上,帝和公司全權配合區政府和清算組,無論採取何種清算方案來解決股東矛盾,均不會影響安置房的建設交付。

06

磋商會結束僅4天,公司股權即被上拍

前述磋商會結束4天后,11月10日,帝和公司所持有的達凱公司70%股權在阿里資產上拍。正如股東們所計算的那樣,第一次拍賣,帝和公司的資產便縮水了1.7億元。

“我方在會議上多次追問政府‘還有什麼需要我們配合事項’,政府方代表未提出任何明確需求或我方未配合事項,顯然已經排除了政府安置房因素。但法院還是進行推拍。那麼,法院在推拍前找政府來法院參加會議,用意何在?到底是做戲給誰看?政府方面其實明顯也在配合法院。”葉萍一方說,既然海口中院早已決定強推拍賣方案,又何必裝模作樣來開這個會呢?

筆者獲悉,此前,葉萍一方已向最高法紀檢監察組、海南省紀委、海南高院督查辦等多個部門遞交了舉報材料,實名舉報破產法庭法官文靜、帝和公司清算組“辦案有失公允公正,瀆職辦案,嚴重損害股東合法權益”等,要求文靜法官迴避該案,更換清算組。

葉萍一方在舉報材料中稱,文靜法官以審限爲由多次逼迫清算組強拍股權、儘快結案,將使帝和公司大股東遭受重大損失,已然涉嫌濫用職權罪;而清算組違法強推股權拍賣方案,亦侵犯了大股東對財產變價方案的法定決策權。

葉萍一方代理律師指出,根據《海口中院強制清算案件審理規程(試行)》第六十一條規定,“公司沒有對外負債的,經股東(大)會決議,可以進行實物分配”,海口中院、清算組在有法可依的情況下卻不執行,而以快速結案爲藉口,隨意使用自由裁量權,毫無專業尺度,肆意干預企業經營。

“帝和公司作爲家族企業,我們最大的心願就是將企業繼續運營下去,而非套現離場。”葉萍一方說道,一家運營多年的優質民營地產企業,僅僅因爲股東之間產生糾紛而被司法宣告解散、拍賣,走到重點,這樣的結局,既不符合法治精神,亦令人心痛扼腕。

此外,大股東一方認爲,審計原則是“債務最大化”和清算方案中原則是“價值最大化”存在根本性衝突。清算組未經授權加蓋公章僞造底稿給審計機構,擅自增加了數千萬元債務。

就帝和公司被強令解散、拍賣之事,2024年11月15日,筆者聯繫海口中院院長張柏楨、海口中院破產庭庭長蘇銘,請其予以置評。截至本文發佈,未收到任何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