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期食品明着賣屬於知法犯法

李英鋒

“鄭重聲明,請仔細閱讀後購買,本品爲×品牌火腿腸,因到期只能用於寵物飼養,品相好不變質,售出後不調不換。”據《法治日報》報道,在臨期食品憑藉“量大管飽還便宜”的特點颳起一陣流行風后,一些過期食品也在電商平臺和二手交易平臺堂而皇之地售賣起來。一些商家明知自己售賣的是過期食品,卻試圖在詳情頁通過文字聲明免責或者模糊概念誘人下單。

臨期食品營銷風又吹向了過期食品,一些商家在電商平臺或二手交易平臺公然叫賣過期食品,儼然把過期食品開闢成了一條市場“新賽道”。商家的免責小算盤打得啪啪響,以爲把醜話說到了前頭、說到了明處,以爲通過“鄭重聲明”“免責聲明”等方式告知了消費者食品過期的情況,讓消費者自主選擇,與消費者達成了某種交易默契,或者在食品的標籤信息、質量、用途等方面打模糊牌,就可以給營銷行爲洗白,就可以逃避法律責任。顯然,商家打錯了算盤。

過期食品及其再加工食品是法律禁止銷售的食品,在市場“黑名單”之中。《食品安全法》規定:禁止生產經營“標註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無論商家偷偷摸摸銷售過期食品,還是“明賣”過期食品,無論商家銷售過期食品給人食用,還是給寵物食用,無論商家直接銷售過期食品,還是以過期食品爲原料再加工新的食品出售,均嚴重踩踏了法律底線,威脅、傷害了消費者或其寵物的健康安全權益。對此,商家應視情節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行政處罰責任甚至刑事責任。

銷售臨期食品在法律和市場允許的範疇內,只要商家全面、真實、準確標註和宣傳,明碼標價,保證商品質量,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就屬於正常的市場營銷行爲。而銷售過期食品則是違法侵權行爲,商家即便發佈了“過期聲明”,滿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且通過降價給予消費者優惠,誘導消費者自主行使選擇權,也無法改變銷售過期食品的違法侵權性質,無法減輕或免除商家的法律責任。

“明賣”“混賣”過期食品颳起的是一股擾亂市場秩序、坑害消費者權益的歪風,對這股歪風,必須依法狠剎。過期食品的銷售主陣地是相關平臺,暴露出平臺管理的漏洞。《電子商務法》明確:電子商務經營者銷售的商品應當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不得銷售法律、行政法規禁止交易的商品。電商平臺、二手交易平臺等應承擔主體責任,通過智能+人工措施不斷升級監測能力,加強對入駐商家的監督,如發現商家有銷售過期食品等問題,及時採取斷開鏈接、下架商品、封限賬號等措施,並報告市場監管部門。

市場監管、公安等部門應針對銷售過期食品亂象開展聯合治理,強化線上線下巡查,暢通投訴舉報渠道,多方收集問題線索,對查實的銷售過期食品問題,順藤摸瓜,全鏈查處,聯合懲戒,讓鏈條上的商家付出必要的法律代價、失信代價,並通過曝光案例教育引導商家增強自律意識,守住法律底線,規範生產經營行爲,起到查出一案、教育一片的作用。監管部門還應聯合相關食品行業協會進一步健全對過期食品的管控監督機制,確保過期食品進入無害處理渠道,去向透明,有登記,可追溯,與前端銷售環節相銜接,形成銷售鏈閉環。

過期食品是違法食品,也是有害食品或高風險食品。對此,消費者須有清醒的認知,摒棄僥倖心理和貪便宜心理,自覺抵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