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參審烏龍引院檢互槓 打回一審結局翻轉
臺中地院與臺中地檢因2020年底一件酒駕過失致死案未依規送國民法官審理互槓,該案經發回一審仍判回到一般程序。(資料照片)
臺中丁姓工人2020年底酒後開壓路機不慎輾死同事,依法應由國民法官審理,臺中地檢署卻僅用一般程序起訴,遭臺中地院發現後拒受理,二審以檢方缺失可補正撤銷發回;後來丁和被害家屬和解,丁聲請不行國民參審,臺中地院考量家屬意見也裁定本件不行國民參與審判。
丁男2020年12月29日下午在檳榔攤喝啤酒後,即駕駛膠輪壓路機進行道路施作工程,當晚7點15分未注意鄒姓同事站在後方,於倒車行駛時不慎輾過鄒男,致鄒害胸腹骨盆重創、骨折當場休克,送醫搶救仍不治,警方到場,丁呼氣酒測值達每公升0.44毫克。
該案檢方於2023年3月20日偵結,依公共危險不能安全駕駛致人於死罪嫌起訴丁男,全案移審連同卷證一併送交法院。臺中地院一審時發現,丁男行爲已符合2023年國民法官上路「故意犯罪因而發生死亡結果者」,應由國民法官專庭審理,唯檢方卻僅以通常程序起訴,起訴已違背規定,不受理判決。
檢方不服上訴,主張依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及刑事訴訟法規定,起訴程序違背規定,屬可補正範圍,違反國民法官法卷證不併送原則、依法卷證應由檢察官取回,而起訴書記載預斷之內容(例如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等),法院得裁定命檢察官補正,即更正起訴書內容,即以補正爲原則、減免耗費司法資源及程序之立法意旨。檢方也反控臺中地院一審沒裁定命補正,逕自不受理判決,纔是違背法令。
臺中高分院二審查,本案應爲國民參審案件,檢察官違反規定將卷證並送臺中地院,中院應依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通知檢察官取回卷證,非屬不能補正情形。
該案經二審發回臺中地院後,法官審酌丁男已與被害人家屬達成民事和解並履行和解條件完畢,被害人家屬表示願意原諒被告,同意法院給予最輕處罰及緩刑,也裁定本件不行國民參與審判。